劉中惠 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在當前局勢不明朗的氛圍下,大陸政府對於推動經濟發展,逐步採取由量大轉向質強的方向。製造業仍被認定為大陸實體經濟的基礎,不僅是吸納就業的主要力量,同時帶動其他產業的轉型,建構未來的發展策略,因此中央積極推動製造業轉型升級,加強自主創新,發展高端智慧製造。
為此,各地政府招商引資的方式也產生變化,除了祭出各項租稅優惠或財政補貼外,更有直接招攬優質廠商合作,由當地政府相關企業或機構提供資金,廠商僅需負責技術及營運管理,便可獲部分股權。
模式一:以技術所有權出資
隨著大陸近年來公司法改革,直接以技術出資可行性提高,主要焦點會在於技術價值的認定,通常需以當地專業評估結果為準。
大陸稅務方面,以技術所有權作價換股屬於轉讓財產,因該財產非屬境內,故無需繳納所得稅;但仍屬在境內銷售無形資產,故需繳納增值稅6%,惟合資公司可作為抵扣。如能通過當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並取得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可申請免徵增值稅。
從台灣端而言,台商需就技術作價投資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同步考量潛在的營業稅影響,有機會適用零稅率。
值得注意的是,赴陸從事此類合作即為將技術所有權或專利轉移到大陸,台商事前需向投審會申請。主管機關會關注有無涉及關鍵技術,或此前有否申請補助計畫的情形,故實務中通常為較次要甚或已在台灣過時的技術才會發生。
模式二:以技術使用權出資
此模式安排通常搭配技術地域授權等限制,但亦需要事前取得投審會核准,雖可使台商保留技術所有權,某一程度較有保障,惟從另一角度而言,此交易多採分期確認之原則,故此台商對合資公司的出資有可能未必能夠一次到位,合作期間若出現其他變數,將使雙方對合資公司的持股比例存在相對高的不確定性。
大陸稅務方面,以技術使用權換股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繳納所得稅10%,並負擔6%增值稅,中國公司可作抵扣。
從台灣端而言,台商需就技術使用權作價換股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大陸所納稅款可扣抵。營業稅影響同模式一,有機會適用零稅率。本模式相較模式一,因所得分期認列,台商資金壓力相對較低。
此模式如伴隨向台商採購原料交易,稅務處理將更為複雜。大陸海關可能認定權利金為貨物進口價格之「價外費用」,相應課徵關稅及進口增值稅。當同一項技術使用權利金分別被稅局及海關課徵增值稅6%及13%時,部分稅局實務當中存在否准合資公司同時扣抵兩筆增值稅的情形,衍生額外稅負成本。
模式三:以有形資產交易涵蓋技術授權
因上述兩種模式均需向投審會申請,且權利金交易相對麻煩,遂出現部分台商約定採取以有形資產交易伴隨技術授權的合作方式,透過提高原料銷貨價格,收取技術提供予合資公司使用之補償。
此合作模式之安排,交易形式與經濟實質顯然不符,又雙方若刻意避免在合作條款上留下相關軌跡,將可能衍生提供技術之台商權益及保障受到侵害。在執行面上,因合資公司之原料進貨價格可能高於行情,稅務上之移轉訂價風險亦不容忽視。
台商赴陸投資欲達此「一方出錢,一方出技術」的目標看似簡單,然在不同模式安排下,衍生之稅務影響將不盡相同。我們建議台商在進行前期評估及投資協談時,委請專業團隊協助以保障自身之權益,並妥善管理各項潛在風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