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30 - 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第二次預告
e-Tax alert 130 - 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第二次預告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業經總統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中經濟部主管「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之子法規,於8月2日再次預告其草案條文,有資金回台需求之個人及業者,宜掌握正式發布相關實施辦法的動向,以審慎評估本條例之適用。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業經總統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使本條例能盡快上路,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甫於7月26日分別預告其主管之子法規草案(相關內容可參閱2019年7月26日第129期之e-Tax alert),其中經濟部主管「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之子法規(下稱本子法),於8月2日再次預告其草案條文,茲將相較前次草案條文之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直接投資之修正(草案第3條)
- 明確適用之投資產業範圍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 執行投資計劃之投資對象,包括發展本業(第2項第1款)、新設營利事業(第2項第2款)及投資他營利事業(第2項第3款)。而對於後二者,增加所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須達4年之限制,俾與間接投資之規範一致,且其投資應以新增投資為原則,不得以併購、購買已發行股份或出資額等方式為之。
- 刪除成立或捐贈教育、文化、醫療或長期照顧機構之適用。惟其排除適用者為公益性機構,如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規定之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仍得依前述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適用。
投資計畫支出範圍之修正(草案第4條)
- 適用投資計畫之支出範圍,包括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第1項第1款)、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第1項第2款),及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第1項第3款)。其中第3款支出不得超過第1款及第2款支出合計數之比例,由30%修正為20%。
- 應注意前述第2款支出,須為取得所有權之支出,故不含租用、授權等形式。
間接投資之修正(草案第9條及第13條)
- 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於投資方之4年投資期間,除不得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外,增加不得購買不動產及國外金融商品之限制。
- 增加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於上開投資期間,投資境外事業比例之限制,為自投資基準日起累計至4年期滿之日止,不得超過其資本母數之25%。所稱「資本母數」,為該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於投資基準日後完成變更登記之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扣除投資期間必要營運費用後之金額。
- 變更投資者,投資方應完成並報經濟部備查之期限,由核准變更函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修正為1個月內。
KPMG觀察
經濟部於短短一周內,就本子法草案二度預告,顯見政府欲讓本條例能盡快上路的決心。有資金回台需求之個人及業者,應盤點擬回台資金之性質、舉證可行性、回台後之運用規劃及對現行租稅優惠的排擠影響等,結合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如何報繳基本稅額之規範,並掌握正式發布相關實施辦法的動向,以審慎評估本條例之適用,必要時可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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