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23 - 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之最新發展

e-Tax alert 123 - 境外公司經濟實質法之最新發展

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及維京群島(BVI) 對於2019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要求最晚於2019年6月30日(BVI)或2019年7月1日(Cayman Islands)開始適用,因此,台商若持有境外公司者,對於現有公司是否屬於經濟實質法適用之範圍?應如何符合經濟實質的要求?在此時應該對境外公司的情況有比較清楚的界定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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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容

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協同主持會計師,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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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及維京群島(BVI)在推出經濟實質法後,在台灣的企業間引起一陣恐慌,但隨著兩個管轄地陸續發佈Guidance(施行細則,BVI草案尚未正式定稿)後,實務上對於法規的適用也漸漸明朗。由於兩個管轄地對於2019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均要求最晚於2019年6月30日(BVI)或2019年7月1日(Cayman Islands)開始適用,因此,台商若持有境外公司者,對於現有公司是否屬於經濟實質法適用之範圍?應如何符合經濟實質的要求?在此時應該對境外公司的情況有比較清楚的界定與方向。以下擬整理一般台商經常詢問的情況加以說明,希望能協助台商企業釐清其境外公司適用經濟實質法的疑問。雖然兩個管轄地各有法規,但解讀上差異不大,除有特別標示外,應可同時適用於兩個管轄地。

一、控股業務(Holding Business)

以台商而言,為數最多的應該是對外(大陸)投資之中間控股公司。多數台商海外投資架構中,考慮到風險隔離或使用上之彈性,通常會架設一層以上境外控股公司。在經濟實質法之法規中,對控股業務的定義:

“holding business” means the business of being a pure equity holding entity.

“pure equity holding entity” means a legal entity that only holds equity participations in other entities and only earns dividends and capital gains.

如果投資架構中的控股公司,僅有持股的功能,且僅發生股利所得及股權交易所得,則符合控股公司定義,法規上僅要求低度之經濟實質。原則上,若此境外公司僅被動持股,對於被投資公司沒有經營管理之活動,則委任當地註冊代理人,即現況應該可以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縱然境外控股公司是有積極之管理被投資公司活動,此在境外公司所要求之經濟實質,亦可透過外包的方式達成。

在目前BVI的施行細則草案中,對於控股公司採狹義的解釋,也就是控股公司是指「僅」持有股權的公司而言,倘若此境外公司同時持有其他資產(如債券、土地等),則此公司就不是定義上的控股公司,則需按照具體情況分析是否有構成其他八種實質經濟要求的活動。

二、融資與租賃業務(Finance and Leasing Business)

在一般台商所設立的境外公司,經常為了資金調度而需要從事融資活動,在經濟實質法下,融資與租賃業務也是屬於九類需要符合經濟實質的活動。在法規下的定義,必須是提供信用且是有償的情況,才是屬於融資與租賃業務。再者,該活動必須是構成「業務行為」(business):

“financing and leasing business” means the business of providing credit facilities of any kind for consideration.

因此,若境外公司有融資他公司之行為,但未收取利息,則不構成所謂融資與租賃的定義,因此也不需適用(out of scope)經濟實質法。

倘若境外公司之融資行為是有償的,則個案上可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業務行為,舉例而言,若上層控股公司向銀行融資後,再以相等之利率貸予關係企業,則雖有收取利息,但並非以獲利為目的,解釋上或可認定為非屬業務行為,而排除為融資與租賃業務。

三、經濟實質法下之遵循義務

原則上,境外公司在經濟實質法下,可能有幾種遵循義務:

不屬於經濟實質法之規範範圍(out of scope):僅需在通知或申報時勾選「不適用」,無須做經濟實質報告。例如私人以境外公司持有金融商品、土地等非屬股權之資產;或同時持有其他金融商品、土地等之非純控股公司。

從事屬於經濟實質法之活動,但屬於其他地區的稅務居民:在經濟實質報告選擇其他國家稅務居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從事屬於經濟實質法之活動,但並沒有收入產生:仍應申報,但無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在經濟實質報告填寫”nil”(無)即可。

從事屬於經濟實質法之活動,且有收入產生:在經濟實質報告詳細填寫各項業務在管轄地管理的情形、人員數額、營業場所地址、營業額、費用等資訊。

究竟境外公司是屬於經濟實質法下的哪一類情況,會連帶影響申報時不同的處理,因此,各個公司應該先行分類其屬於哪一種情況,必要時尋求當地專家協助,對於境外公司從事的活動比較複雜者,建議取得法律意見書,以避免判斷上有所誤差而產生違法行為。

作者

何嘉容 執業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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