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是政府綠能政策重要的一環,臺灣於離岸風電產業發展上具有地緣優勢,政府也針對投入離岸風電產業業者給予諸多獎勵及租稅優惠措施。希望在離岸風電建置過程中以政策引導相關風電產業在地化,並藉由優秀國際風電產業廠商團隊的加入引進先進技術與專案整合能力、本土廠商與國際廠商的合作推動關鍵次系統及零組件開發,進而加速台灣本土相關供應鏈廠商的技術轉型,除了台灣的風電產業市場外,也進一步讓台灣的廠商有機會拓展至亞洲區域的風電市場。
離岸風力發電風場的建置包含風力發電機及其相關原材料、零組件及配件、次系統供應與風機設備系統組裝。零組件與配件則涵蓋風機系統相關之葉片、齒輪箱、塔架、電纜及其他配件,次系統則包括監控系統與電力系統兩部分,除此之外尚有前期的基礎建設工程、建造期間的海事工程及後期的風場運維服務等。對於台灣本土廠商而言,除了少數已經切入風電產業鏈之廠商外都是相對陌生的領域。而國際風電產業廠商在風電產業深根已久,很多甚至還是規格制定者。在這樣的產業環境下,因台灣離岸風場第二階段潛力風場的建置計畫將在2025年完成及部分零配件需風機廠與施工單位的認證,時間上有其急迫性,台灣本土廠商如何運用現有技術與資源,尋找合適的國外廠商合作甚至合組公司一同進行技術開發,以提高進入風電產業鏈的時效性將是一項重要課題。
建置一個離岸風場需投入龐大的資金,除了開發商的資本投入外,專案融資設計亦是風場開發相當重要的一部分。為了確保風場如期且如質完成及降低融資風險,保險公司的安排亦非常重要。保險公司承保的前提,除了開發團隊的資質外,更會要求相關供應商取得必要的第三方認證。對於有意願切入風電產業的本土廠商,相關法規的孰悉度與認證程序亦是初期評估需要慎重考慮的因素。
開發離岸風場為台灣相關廠商帶來了不小的商機,加上風場開發建置相關參與者均為國際大廠商,其背後配有優秀的國際律師團隊,所涉及的法律合約關係相當複雜。因此除了考量本身的技術資源與取得相關認證時程安排之外,適當的投入法律資源,是本土廠商在投入風電產業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
關於稅務議題方面,無論本土廠商與國際廠商都應考量及審視所衍生相關的稅務遵循及稅負成本,例如廠商於投入前的準備階段就應檢視投資營運架構,以期達到稅務優化效果。
再者,於廠商間簽訂各式合約前,就合約所載交易模式,檢視相關稅務規定與評估相關稅負,特別與跨國公司簽訂相關合約如技術合作契約、勞務採購契約、工程採購契約、電廠機具採購契約等等,需審視費用給付相關扣繳稅款規定並載明該稅款由誰負擔,進一步,該等費用的給付是否可於台灣現行稅法或已簽訂生效的租稅協議規定下,而有租稅減免的適用。目前,若無稅法或函令的特別規定,並且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適用相關減免適用下,一般情況給付跨國顧問費或服務費需扣繳20%的稅款,於跨國合約簽訂時若無考量到此可能的扣繳稅款,將衍生額外的成本而影響整個投資案的利潤。
若廠商在中華民國簽訂合約時,也需考量印花稅,買賣動產契據應貼印花稅票新台幣12元,若是承攬契據,則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參照財政部83年台財稅第831604808號函令,「民法第四九○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尚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至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是以,交易是屬買賣動產契據或兼具「承攬」之性質的承攬契據,於契約的書立時仍需審慎檢視,以避免被稽徵機關連補帶罰的風險。再就採購進口供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其所需之零組件,及固定資產設備,檢視相關關稅、營業稅之徵免規定。在公司營運階段,檢視關係企業移轉訂價交易安排,有無投資抵減適用之規定,當有跨國交易費用的給付時,應於給付扣繳稅款5年內,申請溢扣繳稅款之退還的機會。
綜上所述,國內外企業於投資及經營離岸風電業務時,應考量及審視所衍生相關的稅務遵循及稅負成本,並洽詢當地稅務專業人員,除可減輕相關稅務風險外,也可因適用相關税負優惠而合理降低稅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