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社團法人的制度實益與商業模式
長照社團法人的制度實益與商業模式
高齡化對我國整體照顧體系形成嚴重衝擊,但也對應產生許多產業機會與商業模式,如何把握發展機遇以及因應可能的挑戰,成為各方關心的議題,有必要對長照社團法人與商業模式做一系列的討論。此主題企劃將從長照法人實益、法人設立規劃、機構整併實務、及異業投資策略等四面向依次加以討論。
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在2018年3月底達到14.05%,台灣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又依國發會人口推估資料顯示,我國由高齡社會轉為超高齡社會之時間僅8年,較其他工業化國家如日本的11年或英國的51年為快,人口高齡化的需求來得又大又急。
高齡化對我國整體照顧體系形成嚴重衝擊,但也對應產生許多產業機會與商業模式,如何把握發展機遇以及因應可能的挑戰,成為各方關心的議題,有必要對長照社團法人與商業模式做一系列的討論。此主題企劃將從長照法人實益、法人設立規劃、機構整併實務、及異業投資策略等四面向依次加以討論。
一、長照法人實益
首先在法律制度上,長期照顧服務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等攸關台灣長照發展的根本大法,已陸續公布施行,相關法規的主要重點如:機構住宿型或綜合型服務限由長照法人提供,長照社團法人的社員可依持份比率擁有表決權及控制權,非以公益為目的長照社團法人可以分潤70%,持份可以自由轉讓而擁有出場機制,營利法人得以社員身分投資長照社團法人並當選三分之一席次的董事,以及長照法人的機構不動產得選擇以長期租賃來運營。
然而其中則以營利公司可直接擔任法人社員並指派董事、以及機構不動產不限於自有而可採長期租賃,對於長照產業發展與實際商業模式最為重要,將會於後續詳述。
長照機構法人的制度實益,則可分為對機構業主的實益、財務監管的實益、以及異業整合的實益三方面來說明:
(一)、對機構業主的實益而言:由隱名合夥到持份傳承國的長期照顧制度與運作
在「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之前採社政衛政雙軌制,有依據「老人福利法」所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以及依據「護理人員法」所設立的居家護理機構及護理之家機構。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負責人資格雖僅須為我國成年國民即可,但因單一小型機構的49床運營並非有效的經濟規模,故實際操作模式則常以聯合許多小型機構或以一棟集合住宅分拆設置多個小型機構,以符合49床法規限制而又能以耗材聯採及多機構人事管理以達到規模運營。
至於護理之家機構負責人則需有特定護理人員資格,故常見因負責人子女無護理資格而造成傳承問題,或是背後財務出資方須找護理人員掛名擔任負責人,而產生借名登記或是隱名合夥的法律紛爭。
尤其舊制下的長照服務機構,其法律性質似機構負責人的個人獨資商號,亦即長照機構或照服人員一旦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如醫糾或火災),因該長照機構並無獨立法人格,負責人的賠償責任無法與自己所有財產切割,而須負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而在長照法人的新制度下,若選擇設立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社團法人,本質其實就像一個營利性公司,且一個長照法人最多可達到2,000床規模(即下設10家機構乘以各200床),即解決了前述經濟規模的運營問題;而長照法人因有獨立人格,社員依據出資比率擁有持份,並依持分比率擁有控制力並僅負有限法律責任。且公司或法人社員已可直接投資,也無須像醫療社團法人一樣藉由自然人信託或借名登記的模式,也解決個人獨資或隱名合夥的可能法律紛爭;再者社員持份也可繼承或移轉,而解決後續子女傳承或負責人資格問題,所以長照社團法人也能依循著「所有與經營分離原則,讓長照機構的運營得以回歸專業經理人的管理運營。」
(二)、財務監管的實益而言:由財報監管到帳務透明
依據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14條規定,長照機構法人的財務報告均應於次年5月底前呈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一定方式公開;且長照機構法人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大於3,000萬元者,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由於前述規範的資本額或年度收入門檻並不高,幾乎可預見多數長照社團法人的財報皆須由會計師簽證。
首先在機構監管方面,主管機關將能透過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告,每年對長照機構法人直接進行有系統的財務監管,再搭配現行長照機構的督考監管,即能對中大型長照機構的運營及財務狀況進行有效監督,而對長照服務量能與運營監管進行整體規劃。
而長照機構為符合財報簽證標準,勢必引入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RP)及內稽內控制度,初期雖然可能增加系統建置及查核簽證等成本,且改正兩套帳的既有模式也可能造成稅務上實際衝擊,甚至減低舊有長照機構改制或新設為長照法人的意願:但從長遠來看,長照機構經過財務體質改善的陣痛後,財務資料的可信度與透明度增加,對內將能減少社員間對機構財務管理的可能質疑,對外也能促進潛在投資方對併購時盡職調查(DD)的信任基礎,甚至能加速進入資本市場或IPO的速度。
(三)、異業整合的實益而言:由社員組成到投資架構
由於住宿型長照機構的資本支出甚高,尤其在土建及設備等投資方面,故一開始籌設長照社團法人時,對未來募資可能性與法人投資架構即須審慎規畫,而常見的主要社員組成至少可分三部分,亦即除了實際營運方外,策略投資方與財務投資方也須審慎規畫。
以策略投資方為例,台灣資通訊產業所積極投入的穿戴式裝置、大數據收集與人工智慧,亟需長照機構法人提供前述裝置的實施場域,而長照機構法人引入前述資通訊設備也能解決部分長照人力供給不足的實際負擔,然而異業結盟的策略投資能如何達到雙贏,其參與合作模式與法人投資架構的規劃就很重要。
另以財務投資方而言,如創投或私募基金等投資人,投資回報率與出場可能性則是其進場投資的重要考慮因素,故是否選擇在長照社團法人再架設上層控股型公司,投資入股於該上層公司而間接投資於長照社團法人,以增加後續IPO或資本市場的可能性;或是機構不動產選擇採用長期資產租賃方式,來長照社團法人或控股型公司進行輕資產規畫,抑或分拆或另設資產管理公司持有,就是在規劃長照社團法人籌設時,不同投資目的投資人在有關投資架構與持分規劃時應有的考量。
二、長照社團法人怎麼設
有關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的設立,可由「設立程序面」與「實質規畫面」來分析。在「設立程序面」上,依據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30條及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的設立程序,首先就是要撰擬組織章程及設立計劃書,由發起人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組織章程成立董事會,報主管機關發給法人登記證明後完成設立程序。若屬以公益為目的的長照社團法人,還須先向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申請程序中的設立審核標準、組織章程、會議文件等相關立稿模板的對應調整並不困難,然而對於長照社團法人設立的實質規劃,因攸關法人實際設立後,長照法人董事會決策運作及附屬長照機構運營是否能順利發展,更須對相關的權利義務進行整體思考及深度規劃。
社員組成規劃
在「實質規畫面」上,可從長照社團法人的社員組成、出資持份及組織章程這三大基礎構面來加以思考,首先在「社員組成」的規劃上,擁有資源互補的社員組成及運作和諧的董事會成員,是長照社團法人設立後能否順利運營的重要因素,因長照法人機構條例已開放營利法人(公司)及外國人(外資)進入,故基本上可以實際營運方、策略投資方及財務投資方等三方架構來審視。
實際營運方因可提供機構運營及實際服務經驗,會以現行長照機構的在地經營者及背後合夥者為主體;策略投資方則能對既有長照服務提供異業整合的綜效加值,故可能納入有關人力資源(如仲介教育平台)、長照服務管理(如日式福祉照顧)、或資訊產業運用(如AI穿戴裝置)等相關企業。
至於財務投資方則提供住宿型長照機構對於重資產與土建融需求資金奧援,如可能為創投私募基金、營建開發業者與金融保險業者。
當然,在法人社員的產業效益上也能交互加成,例如財務投資方亦可兼有策略投資方的效益,如營建開發業者也可能由一次性收益的建物開發銷售、而轉型進入有長期性收益的長照物業管理;而金融保險業者也能由單純的險資財務投報、而轉型進入長照險種的業務開發,即為是例。
惟長照社團法人於社員架構設計的實際運作時,仍須考慮到長照法人條例第33條規定,長照社團法人的董事會組成,須有長照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法人社員指派之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董事席次的規定,亦即自然人社員及自然人董事的安排也需提前規劃,因此有關公司法人、自然人或關係人的持份比率安排,以及公司法人與自然人在法人董事會的布局,以及三種型態法人社員於董事會運作時的權力分配,例如實際營運方於投資持分較策略投資方及財務投資方為少的情況下,如何協調並掌握實際經營及決策權力。
以及法人投資方式要以長照法人社員身分或是以長照法人社員的上層股東身分進入,以上三個核心議題恰能說明長照社團法人於初期設立規畫時就必須思考連結到未來資本市場的串聯方式,將另於「異業投資策略」加以論述。
出資持份規劃
在「出資持份」的規劃上,長照社團法人設立時的財產總額(資本額),單一縣市內的長照機構法人(由地方管理)其資本額將需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而跨縣市的長照機構法人(由中央管理)則資本額則需有3,000萬以上,且一百床以上的住宿式長照機構床數每增一床則需再增10萬元財產,該資本額限制其實雖不難達到,然而法人財產淨值計算則以現金、不動產或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或債劵為限,故現有長照機構於併入或轉型於社團法人時,想要以現物出資、營業權利或技術出資將需要另行規畫架構及安排,尤其有些長照服務機構並無自有不動產而依靠長期租賃。
此外,依據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32條,長照法人社員的主要權利義務,就是社員按出資額所擁有持份對應的控制權、出場權與分潤權;由於出場權與分潤權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故控制權安排則將是長照法人設立規劃時的實質重點。亦即在出場權上,持份轉讓自由與董監申報須依法列於組織章程之中;而在分潤權上,依據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36條規定,雖僅有70%的結餘可資分配,然實際上所提撥10%人才研發社福基金(即特別盈餘公積),恰能支應長照法人於設立初期成長所需的研發投資及人才羅致需求;而所提撥的20%的營運資金(即法定盈餘公積),僅是無法實際分潤,但資金仍留在法人機構而以其他形式依法運用或認列,對於長照法人機構的永續成長動能或是將來法人社員的併購對價皆有實際利益。
至於控制權的掌控與董事會的權力分配,就是實際營運方、策略投資方及財務投資方在長照法人設立時,對於法人章程條款、社員持份比率、董事會安排、社員上層投資設計、上層公司形式選擇,故須依個案情況來協調安排及進行專業規畫。
組織章程規畫
「組織章程」的規劃上,由於社團法人的組織章程類似公司法上的公司章程,為長照法人實際運作的基本依據,故重點是設立時須對法人投資安排與運營策略先進行整體性的深度思考與專業規劃,而組織章程僅是設立時實質策略規劃的一種法律形式體現。
首先在長照法人的意思決定機關上(即法人社員總會),雖然原則規定是一社員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依據投資持分比率來分配表決權數,不過目前這個但書規定應該會變成非以公益目的之長照社團法人章程的標準條款,以便能依投資額掌握對長照法人的實質控制權。
至於社員總會的決議方式,也可仿效公司法規範,對某些關鍵議案規定需以三分之二重大決議來進行表決。其次在長照法人之業務執行機關上(即董事會),則以董事選任、職權、董事會組成、決策方式最為重要,故在董事會的選任與安排上,建議可先對應「社員組成」規劃時所應考慮的因素加以安排,再依據長照法人章程的模板條文加以調整及體現。
三、機構整併實務
(一)、 新建長照機構
若採新建長照機構模式,優點是程序較為單純,但資金負擔較重。因長照法人新建服務機構時,其設計施工即能依據新的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故設置面積、必要設施、消防安檢及日常活動場所等較易符合規定,而無須進行減床;然因土地購置及建物興建等財務負擔較大,故利用農地變更社福使用、或對工業廠房以法拍取得,也是目前實務常見方式,惟操作複雜度略高。
然而從實際商業模式的運作來看,從新蓋長照機構到取得許可運營至少需3年以上,故資金停泊的機會成本、投資回報率,將會是法人社員對長照機構法人投資意願的重要考量。故在輕資產與投報率的考量下,依據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12條第4之2規定,長照機構可向資產管理公司(AMC)長期租用住宿式機構運營的建物及土地(惟依法須租賃期達10年以上及公證),或是以政府促參法的地上權租賃興建或直接建物租賃(如BOT或OT等PPP模式)來運營長照機構,則是另一種輕資產的可行商業模式。
而向資產管理公司長期租賃的模式,則是營建或金融業者得以進入長照運營異業結盟的著力之處,將可選擇直接投資長照社團法人擔任法人社員董監、或是間接單純以AMC租賃不動產的策略聯盟。
(二)、整併舊有機構
若採「整併舊有機構」模式時,則有相當的產業需求與整併機會。
我國舊有機構住宿式服務的提供者,主要有依據「護理人員法」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所設立的護理之家機構,及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所設立的老人福利機構,並加上身心障礙及退撫榮民體系而構成長期照顧系統。而在「長期照顧服務法」實施後,該法第22條限定機構住宿式服務需由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及提供,但對已合法設立的私人住宿式機構,只要無遷移或擴充情事,則以但書提供不溯既往的緩衝規定。
不過,某些小型機構因缺乏經濟規模而出現財務拮据,加上火災意外與住民傷亡事件頻傳,社會上對養護機構加強監管的呼聲漸高。此外,因某些安養護機構業主已有一定年紀,子女是否願意接班或能夠接班,以及隱名合夥在第二代傳承上的潛藏法律紛爭,再再使得私人長照機構與既有住民權益,在長照機構法人的新制下何去何從,也是長照體系發展轉型的挑戰及契機。
然在法律程序面上,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對於機構轉銜的規定,僅有舊制下的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附設機構,可以轉銜為新制機構,故現有的私人長照機構並無法適用直接轉銜機制。
故實質上即使是長照法人對舊機構的整併,然程序上仍視為新機構的附設。也就是舊有長照機構辦理歇業的同時,新的法人附設長照機構隨即成立,此與私人醫療機構依據醫療法改制為醫療社團法人的程序有其相類似之處。
在財務實質面上,因私人長照機構的法律性質屬於個人獨資商號或合夥組織,故轉型為長照法人的附設機構時,會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
因長照機構的會計制度需由現金制轉為權責制,稅務核課亦從個人綜合所得稅轉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在法人端的會計調整須審慎規劃,而在個人端的稅務規劃更需注意法規遵循。因無論是個人機構持有者想改以法人社員身分繼續經營,或是持有者想於移轉機構後退場,於併購交易過程中,私人長照機構的資產如何合法移轉至長照法人,機構營運價值如何於評價時合理顯現,以及併購後的資產價值、營業權利及商譽評價對於長照法人的財務報告及稅務核課的影響,皆須依個案情況進行法規遵循與專業規畫。
四、異業投資策略
任何的產業發展與服務提供,最終都需要系統整合(SI:System Integration),例如資通訊產業的系統整合,會將電子產品、光電通訊、甚至生物科技產品整合,也包含軟體及硬體間的接軌整合,而形成一個具有完整協作功能的綜合性產品或服務,自然在長照銀髮的服務生態鏈也不例外。而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簡稱為「長照機構法人條例」)下的「長照社團法人」新制度,就能提供「異業投資策略」在長照銀髮服務的絕佳系統整合工具,以下則依據「機構間系統整合」、「產業間系統整合」、「法規間系統整合」等三大系統整合(SI)逐一說明:
機構間系統整合
過去小型長照機構林立,因「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限制私人老福機構規模須於50床以下,故機構間整合困難而難達經濟規模,而「長照機構法人條例」規範下的長照法人制度,即提供了整併小型機構的系統整合平台,長照法人依法可附設十家長照服務機構,整體規模更可達2000床。而私人小型長照機構雖可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但書規定,暫時獲得維持現狀的時間與空間,然長遠看來,小型長照機構仍須面臨永續經營與接班問題。故已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長照服務機構,可依性質於長照法人新設時或轉銜時將機構併入長照法人,例如以機構設備來資產作價為社員出資額,負責人則可轉為法人社員,仍可享有實際運營及分潤權利。
然而實際操作時須注意幾個問題,首先對擁有良好營業基礎的小型機構而言,將營業權及相關設備讓與的對價,對機構負責人所得稅上的影響及處理,以及長照機構法人或是上層的法人社員對於機構資產評價、以及營業權或商譽認列對會計財報上影響及處理。
此外,負責人出資在選擇擔任長照法人的社員、或擔任長照法人社員的股東上,雖然長照社團法人係受「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的規範,而因長照社團法人若由上層的公司法人投資,該公司法人即受「公司法」規範。亦即對擁有實際照護專業的機構負責人而言,在面對其他投資人參股時的股權稀釋效應,在新修正「公司法」制度下,例如以閉鎖型公司設立依法即有機會發行無面額股票,股東得以公司所需技術或勞務來抵充出資額,或約定股份轉讓限制或表決信託,或是發行多元種類的特別股(如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即能鞏固管理決策權的穩定性,也增加了法律上的靈活性。
故在長照法人起初設立與社員出資規畫時,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投資人要選擇直接擔任長照社團法人的社員、或是長照社團法人的法人社員的股東,在財務、稅務與法務的合適性與合規性上,均須加以通盤審視。
產業間系統整合
在長照銀髮的整合服務上,長照服務機構需要資通訊技術實踐(technology enablement)來增加照護品質與人力效用,而資通訊產業在開發照護服務的穿戴式、監視系統設備也需要長照機構的實踐場域,兩者需求互補而亟需產業間系統整合。
例如2018年電子大廠友達頤康即與雙連安養中心合作,以ERP智慧資訊系統及互聯網技術來整合健康照護設備,打造以健康促進、遠程監護、智慧生活為三大主軸的智慧照護方案。然而產業間系統整合主要有兩種模式,其一是業務上的契約合作關係,另一是股權上的合資併購關係,在「長照機構法人條例」施行前,資通產業與長照機構只能以業務契約合作而無法以股權投資合作,而過去「醫療法」也限制公司法人不得直接投資醫療社團法人,所幸「長照機構法人條例」已開放公司及外資投資長照社團法人,並依據投資份額擁有控制權、分潤權及轉讓權。
然而實際操作時須注意幾個問題,首先在業務契約合作上,通常會以管理服務、設備租賃及不動產租賃等方式來實踐。
而與「醫療法」限制醫療社團法人(即私人醫療機構)須擁有一定比率不動產的規定不同,長照服務機構依據「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12條規定,可向資產管理公司長期租用建物及土地,或是依據促參法進行地上權租賃,即能以資產租賃方式達成長照社團法人的輕資產規畫,對將來資本市場的評價乘數有其助益。
在股權投資合作上,則須注意股權分配與經營權控制,如上所述,策略投資人及財務投資人可選擇以長照法人的社員身分或是以長照法人的法人社員股東身分,來參與長照法人的持份投資或長照法人社員的股權投資,亦即資通訊、建築業或金融產業進入銀髮長照服務產業時,除了業務契約合作外,亦能進一步選擇以股權投資來加強合作強度。而另一方面,長照機構也能利用法人持份或法人社員股權來設計機構內員工獎酬與激勵機制,讓長照機構也能符合法人化與公司治理的精神。
法規間系統整合
產業間需要系統整合,法規間更需系統整合。以健康照護產業與金融保險產業為例,兩者都是高度法規管制的行業,無論從設立登記、運營範圍到資本規模都須先經許可。過去因受限於「醫療法」規定,公司法人不得以股權投資醫療社團法人,而須以管顧、租賃或聯採等契約模式來結合醫療機構進入資本市場。
目前在長照服務與金融產業的法規系統整合上,2018年初的「長照機構法人條例」已開放營利公司及外資法人投資相關長照事業服務,而「保險法」第146條之5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相關法規亦於2018年同步修正,放寬保險業對長照事業的投資比率及擔任董監的限制,出資比例以不超過該長照社團法人實收資本額45%為原則,並得擔任不超過1/3的長照法人董事,就是長照法規與保險法規間系統整合與無縫接軌的最佳釋例。
然而實際操作時須注意幾個問題,因對於保險業者而言,即使依據長照社團法人的新制度,在法規上已能對長照機構法人進行權益投資,但在投資決策上,仍需考慮長照法人70%利潤分配的投資效益;此外以保險業者的資金部位而言,仍需先待小型長照機構或長照社團法人進行大規模的整併活動後,保險業者才會進行下一波的整體併購以達到投資部位的管理效益。而在保險業務推廣面上,金管會雖於2015年7月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開放了長照服務的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然而實務推廣仍有其困難,例如保費金額的精算評估,長照機構分級的給付標準,甚至是照顧存活延長可能的道德風險,都還需要進一步克服。
Transform or Die
一個法規制度的新變動,常能引領一個商業模式的創新(Regulatory Driven Innovation),故無論長照機構負責人或是相關產業領導人,都須重視法規制度變動以建立新型態的商業模式,故須對長照法人制度的意義與操作,深刻理解並謹慎運用,因為在產業競爭下,不能對應轉型則只能等待淘汰。而長照社團法人的新制度,就是一個能讓長照服務升級與企業轉型整合的一個良好操作載具,而能適時讓長照機構規模化、資通健康產業化,長照服務市場化,銀髮選擇自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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