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20 - 開曼群島發佈新制 ─ 實質經濟認定細則
e-Tax alert 120 - 開曼群島發佈新制 ─ 實質經濟認定細則
開曼群島針對登記於開曼群島管轄之公司,要求自2019年起應符合在當地有「從事實質經濟活動」,並於2019年2月22日發佈實質經濟認定細則,包括適用生效日、規範主體、實質經濟測試、應申報義務、未符合實質經濟測試之處置等,已提供詳細內容。
焦點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於2018年12月27日立法通過”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Law”,針對登記於開曼群島管轄之公司,須自2019年起應符合在當地有「從事實質經濟活動」之要求後,於2019年2月22日另對外發佈”Guidance of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以下簡稱實質經濟認定細則或本細則),茲說明重要內容如下:
適用生效日
2019年1月1日起新設公司直接適用;現存公司則自2019年7月1日起適用(2019年6月30日前要調整完畢)。
規範主體
- 除國內公司(Domestic Company)、投資基金(Investment Funds)、與境外稅務居民(Tax resident outside the Islands)外,所有登記在開曼群島之公司及有限合夥皆為規範主體。
- 有關「境外稅務居民」(Tax resident outside the Islands)之認定,本細則認為若規範主體係本於其住所、居所或任何其他相類標準而在其他管轄地繳納稅捐,則為境外稅務居民。主管機關並有權要求規範主體提供相關證據以資佐證,例如:稅籍編號(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稅務居民證書(tax residence certificate)或納稅證明或核定(assessment or payment of a tax liability)等;規範主體亦負有提供控制公司(parent company)、最終控制公司(ultimate parent company)與最終實質受益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等資訊之義務。倘若未能提出,主管機關將會認定為非境外稅務居民。
- 至於規範主體之分公司的相關所得(relevant income)若本於其住所、居所或任何其他相類標準而來自於其他管轄地,則主管機關將會認定該分公司為則境外稅務居民。主管機關並有權要求規範主體提供分公司之相關證據以資佐證。
實質經濟測試
上述規範主體就現正於開曼群島境內從事的相關活動,必須符合實質經濟測試(The Economic Substance Test),內涵如下:
- 該相關活動能在開曼群島產生核心所得之實質經濟活動(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 規範主體應以適當基礎(appropriate manner)從事直接管理(directed and managed);
- 該相關活動所對應之收入須在開曼群島有一定程度的營運支出(operating expenditure)、營業場所或工廠等財產或設備之實體存在(physical presence)與足夠數量且具適當合格的全職員工等。
- 實質經濟活動類型如下表格:
應申報義務
從2020年開始,規範主體可透過未來建置的申報系統(Cayman Islands Economic Substance Portal),每年度通知主管機關下列事項:
- 是否繼續從事上開實質經濟活動;
- 若是,則規範主體之收入來源(無論主要或部分)是否來自境外;若是,則須提供適當證據以資佐證,主管機關並有權力要求規範主體提出;
- 會計年度之終期。
規範主體必須於上個會計年度終期後或2019年1月1日起12個月內,準備並提交一份其符合實質經濟測試的報告書給主管機關,已完成報告義務,主管機關並有權要求規範主體提供相關資料、文件或電子記錄等,內容約略如下:
- 實質經濟活動之類型;
- 實質經濟活動收入之數額與類型;
- 實質經濟活動開支與資產之數額與類型;
- 實質經濟活動營業場所、財產或設備之位置;
- 實質經濟活動適當合格的全職員工的數量;
- 從事或進行實質經濟活動之資訊;
- 規範主體符合實質經濟測試之聲明;
- 若為智慧財產權企業,須提交是否為高風險的知識財產權企業之聲明;若是,則須進一步提供:詳細的商業計畫、員工資訊、確實於開曼群島進行之相關證據;
- 任何跨國集團的詳細資訊。
未符合實質經濟測試之處置
於上開期限內未符合實質經濟測試,將處10,000開曼幣,若往後會計年度仍未符合,則處100,000開曼幣。若連續二年未能符合,主管機關將可採取特殊處置,例如停業。
任何人故意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將可處以10,000開曼幣罰款或監禁5年或兩者兼施。
開曼群島並可依照國際間之資訊交換規範,將規範主體之相關訊息給控制公司、最終控制公司或最終實質受益人之國家。
KPMG觀察
開曼群島新制主要是受到歐盟及OECD對於利用境外公司做為規避稅負的關切及壓力,由於台商普遍運用開曼群島做為控股公司或轉投資公司,此一新法勢必造成相當衝擊。關於實質經濟活動之認定,開曼群島政府雖已發布實質經濟認定細則,唯其內容仍有諸多疑義尚待釐清。尤其若欲主張境外稅務居民而得予排除適用經濟實質法認定之情形,實務上如何認定亦尚待確認,如開曼群島公司之分公司的相關所得若本於其住所、居所或任何其他相類標準而來自於其他管轄地,則主管機關將會認定該分公司為則境外稅務居民,惟相關所得之認定範圍亦有待進一步釐清。提醒企業仍需密切關切實務之發展,倂研擬適當之因應方案。
作者
何嘉容 執業會計師
李惠仙 協理
陳淑淵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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