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17 - 自由貿易港區及國際機場園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徵免修正案三讀通過

e-Tax alert 117 - 自由貿易港區及國際機場園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徵免修正案三讀通過

為符合「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指引」所定不得對國內外營利事業及與境內外客戶交易有差別待遇之原則,行政院擬具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已於2018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重點除將免稅適用與否之條件,由廠商國籍修正為在區內所為之特定營業型態外,並將免稅活動排除簡易加工作業、免稅範圍則放寬不論銷售至國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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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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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指引」所定不得對國內外營利事業及與境內外客戶交易有差別待遇之原則,行政院擬具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已於去(2018)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其重點除將免稅適用與否之條件,由廠商國籍修正為在區內所為之特定營業型態外,並將免稅活動排除簡易加工作業、免稅範圍則放寬不論銷售至國內外,茲將修正前、後重點列表對照如下:

e-tax alert 117

KPMG觀察

本次三讀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之修正可有如下觀察:


- 由身分別之免稅,調整為於自由貿易港區及國際機場園區之特區內,從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之免稅,雖排除簡易加工作業,惟不論貨物係銷售至國內或國外均可適用。具體免稅適用範圍,例如是否包括貼標、包裝、區分級別等功能,將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進一步於子法中規範。


- 因非於特區內(例如於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從事之活動,而未能適用上述免稅規定者,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且其所在國家與我國訂有租稅協定,仍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營業利潤免稅優惠;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且貨物係銷售至國外,或於境外時完成銷售,仍可依國內法規定不認屬我國來源所得。


- 因從事加工活動,而未能適用上述免稅規定者,不論是否位於特區內,如為外國營利事業,仍可依財政部107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0664060號令釋之交易型態,按所訂定境內利潤貢獻度乘上同業利潤標準之簡易方式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且如貨物係於境外時完成銷售,可不認屬我國來源所得(請詳e-Tax alert 107-外國貨主在我國境內從事輸入、儲存、製造加工等交易流程之我國來源所得計算新措施)。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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