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徵稅元年必知個人所得稅攻略
2019/01/17
中國新個人所得稅法於2019年全面正式實施,備受關注的配套文件陸續於2018年底發布,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註1、《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註2、《關於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徵管銜接問題的公告》註3、《關於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註4、《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註5、《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註6、《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註7以及《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註8等文件,將外籍人員境外所得「五年豁免規則」進一步放寬為六年,同時針對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年終獎)以及外籍人員津補貼免稅優惠給予三年的過渡期限。
注釋
- 註1:國務院令第707號
- 註2:國發【2018】41號
- 註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
- 註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
- 註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 註6: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 註7: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 註8:財稅【2018】164號
六種自行納稅申報情況
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 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人民幣(下同)的。
- 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
- 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 納稅人申請退稅的
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 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 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 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
- 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上述「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規定辦理。
- 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其他分類所得: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取得境外所得
- 任職情況: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戶籍情形: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註銷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年終獎計稅方式二選一
過渡期內單獨計稅或併入綜合所得
- 單獨計稅:居民個人取得年終獎,符合《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註9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年終獎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 併入綜合所得計稅:居民個人取得年終獎,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單獨計稅之六個稅負臨界點
由於單獨計稅方式下年終獎只能扣除一次速算扣除數,故存在3.6萬、14.4萬、30萬、42萬、66萬、96萬六個稅負臨界點。
注釋
註9:國稅發【2005】9號
單獨計稅之稅負臨界點
外籍人員免稅優惠新規
境外所得豁免規則升級為六年
- 境外所得免稅條件: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 重新計算居住年限: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過渡期內津補貼免稅優惠二選一
- 三年過渡期限:於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註10、《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註11和《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註12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
- 優惠二選一享受:上述優惠不得同时享受,且政策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注釋
- 註10:財稅【1994】20號
- 註11:國稅發【1997】54號
- 註12:財稅【2004】29號
KPMG觀察
有別於以往依賴「代扣代繳」為主的徵管模式,新個稅將建構以「代扣代繳、自行申報、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事後抽查」的多元化管理模式,納稅人可以透過「對條件、報信息、留資料」三步驟來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也同時對報送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此外,年關將近,新個稅下年終獎計稅規則有變化,我們建議納稅人及早評估政策、精打細算,以應享盡享過渡期的節稅優惠。
作者
林嘉彥 執行副總
潘美紅 副總
潘美紅 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