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倒數計時 配套措施早知道
2018/11/08
為做好新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的準備工作,大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10月20日聯合發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個稅實施條例意見稿)、《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意見稿),除了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和配套徵管措施之外,同時明確六大專項附加扣除的適用範圍、扣除標準以及相關憑證要求,該兩份意見稿經過兩周同步公開徵求意見後,正式法規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個稅實施條例意見稿主要內容
完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範圍
新增屬於境內所得範圍
- 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取得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 轉讓對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取得的所得
- 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居民個人支付或負擔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外籍人員「五年豁免規則」之延續
住所判斷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五年豁免規則
- 無住所的居民個人不構成全球納稅義務的情況: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五年的,或滿五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 居住時間超過五年構成全球納稅義務的情況: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的年度連續滿五年的納稅人,且在五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六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增加反避稅相關條款
關聯方:是指與個人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 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扶養關係。
- 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係
- 其他經濟利益關係
個人之間有上述第一項關聯關係的,其中一方個人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存在上述第二項和第三項關聯關係的,另一方個人與該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構成關聯方。
受控外國企業條款中的控制
- 股權控制:居民個人、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 實質控制:居民個人、居民企業持股比例未達到上述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加強稅收徵管
實名辦稅要求
- 個人應當憑納稅人識別號實名辦稅,對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個人在首次發生納稅義務時,按照稅務機關規定報送與納稅有關的信息,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指定扣繳義務人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掌握所得信息並對所得取得過程有控制權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收入超標不得核定徵收
- 對年收入超過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數額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稅務機關不得採取定期定額、事先核定應稅所得率等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意見稿主要內容
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外籍人員免稅優惠二擇一
外籍個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條件,可選擇按照相關規定扣除,也可以選擇繼續享受現行有關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的免稅優惠,但同一類支出事項不得同時享受。
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贍養老人等個人身份信息等,相關單位應當向稅務部門提供或協助核實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 公安部門:有關身份信息、戶籍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出國留學人員信息、公民死亡標識等信息。
- 衛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 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最高法院:有關婚姻登記信息。
- 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信息)、或者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學歷繼續教育(職業技能教育)學生學籍信息、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技術資格繼續教育信息。
- 財政部門:有關繼續教育收費財政票據信息。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 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 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 醫療保障部門:有關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信息。
KPMG觀察
針對外籍人員「五年豁免規則」,此次個稅實施條例意見稿僅保留「單次離境超過30天」,取消現行「累計離境超過90天」的彈性選項,值得持續關注的是,相關稅務備案要求以及程序仍有待進一步明確。而大陸近期演藝圈「陰陽合同」事件促使「兩高」自然人成為稅務查核重點,同時引發對於個人工作室採取核定徵收的限制,故此,個稅實施條例意見稿也加強了該方面的監管措施。新個稅實施在即,作為扣繳義務人的企業將面臨更複雜的個稅核算,特別在企業是否協助員工辦理匯算清繳、申報退稅,或是考慮委託外部機構提供專業服務,往往需要雙方進行充分溝通,我們建議企業應及早做好內部相關薪酬制度的評估以及修訂作業。
作者
林嘉彥 執行副總
潘美紅 副總
潘美紅 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