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15 - 公司法新制 自11/1起須申報董監事、經理人與大股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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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6日三讀新增公司法第22條之1,經濟部於107年8月31日預告訂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並確定於107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上路。
焦點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6日三讀新增公司法第22條之1,經濟部於107年8月31日預告訂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並確定於107年11月1日開始施行上路。
依據上開法令規定,所有公司(國營事業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除外)每年應定期以「電子方式」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的股東姓名或法人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法人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等資料,申報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及營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平臺」(https://ctp.tdcc.com.tw)。
經濟部規劃「首次申報」從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為期長達3個月,使公司有充足的時間來進行申報作業。此外,自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應完成「年度申報」,公司須將前一年度截至12月底的資料進行申報。不論首次或年度申報後,若申報資料有所變動,公司皆應於變動後15日內完成「異動申報」。原則上,上開申報義務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通常為董事長)為之,公司並得選擇另行委託代理人一人代為申報與處理。
KPMG觀察
受本條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應依照相關法令及時完成資料登錄及首次申報,未來異動時,須於異動後15日內完成異動申報。因此,未來股東名簿有變更或是有董監經理人異動時,均應留意是否有需要辦理異動申報。公司若無須辦理異動申報情形,每年仍要於3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上一年度之年度申報。由於此為新公司法下的新增義務,特別提醒公司應注意並於期限內完成相關申報。
作者
何嘉容執業會計師
林柏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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