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12 - 公司法修法之重點解析

e-Tax alert 112 - 公司法修法之重點解析

Article Posted date5 七月 2018

公司法自民國90年以後,即未有大幅度修正,然而,全球經貿環境迅速變化,創新創業趨勢已然蔚為風潮。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崛起,政府部門兩年前即針對公司法令進行通盤檢討與修正,歷經產官學各界的激盪與思辨,立法院終於今(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茲摘錄與企業經營相關之修正重點如下,以利公司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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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資本形成方面,主要有以下修正:

新增「無票面金額股」制度
過往公司法僅允許「票面金額股」且不得折價發行,不僅提高股權規劃難度且降低投資意願。新修正公司法則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可採「無票面金額股」,使其在決定發行價格時較具彈性,除有吸引投資人優勢外,亦可避免因新資金投入而稀釋股權比例困擾。

新增「特別股」態樣
過往公司法僅於股利分派及限制表決權方得作特別股約定,為提供公司經營階層於不同發展階段之需求,新修正公司法新增「非公開發行公司」得設計具有以下權利義務之「特別股」: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保障當選一定董事席次之權利、限制或禁止當選董事監察人、一股轉換多股權利或轉讓限制等。

放寬「公司債發行總額」之限制
過往公司法規定,公司債的發行總額受限於「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然證券相關法規並無如此限制,且因我國改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大幅增加無形資產,並為衡平無形資產比重較大之行業,新修正公司法則刪除「公司債無形資產」之限制,大幅放寬籌資舉債上限。

放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之公司債
過往公司法僅開放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公開發行公司則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為之。為了鼓勵新創事業發展、鬆綁籌資限制,新修正公司法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私募特別公司債。

有關公司治理方面,主要有以下修正:

調整法定「董監人數」要求
過往公司法限制公司必須設置法定董監人數為「三董一監」,卻造成人頭董事橫行與頻傳糾紛。為解決實務紛爭,新修正公司法已刪除此限制,回歸企業自治,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由公司以章程決定置董事一名或二名,若非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仍須設置監察人一名,以保障股東權益。

新增董事會「書面表決」機制
過往公司法僅允許公司董事會須以實體集會或視訊會議方式召開,相較於其他國家多元開會方式略顯不足。新修正公司法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就當次議案得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簡化「董監提名」程序
過往公司法要求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提名股東須檢附董監候選人之學、經歷、願任承諾書等相關文件,公司董事會並得以之作為審查否准之依據,實務上時常衍生紛擾。新修正公司法規定,提名股東僅需「敘明」被提名人的姓名、學歷、經歷並遵守相關程序,公司董事會即有義務列為候選人名單。

彈性化董事會「召集期限」規定
過往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然而,現今科技發達,自應開放由公司自主決定,故新修正公司法已調整為「3日前」,但公司仍可於章程中予以延長,例如維持7日或延長為10日,皆無不可。

遵守「洗錢防制」規範
過往公司法並無申報規定,為遵守國際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新修正公司法規定所有公司應每年或變更後15日內,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的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臺,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查核。

有關鬆綁管制方面,主要有以下修正:

放寬「員工獎酬工具」發放對象
過往公司法限制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僅限於自家公司的員工,對於現今集團企業經營多有不便,故新修正公司法規定,除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對於全部員工獎酬工具之發放對象,得以章程訂明擴及至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的員工。

鬆綁「盈餘分派次數」
過往公司法除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一年分派二次盈餘外,其他皆為一年一次。然實務上有多次分派盈餘需求,故新修正公司法放寬公司得於章程訂定每季或每半年進行盈餘分配,以讓股東充分了解公司營運狀況並即時享受經營成果。

新增「表決權拘束或信託契約」機制
過往公司法限制僅在企業併購時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方得運用表決權拘束與信託契約,然該制度不僅在外國立法行之有年,且具有鼓勵公司或股東間成立策略聯盟的正面效果。故新修正公司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得以協議或信託之方式共同行使表決權,以達到所需要之表決權數。

開放「外文名稱」登記
過往公司法僅允許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中文名稱」登記,然面臨國際貿易與網路化趨勢,英文名稱早已是大多數公司發展業務所需。故新修正公司法開放公司得於章程載明「外文名稱」,主管機關並應公示於登記資訊查詢系統。

有關保障股東權益方面,主要有以下修正:

新增「持股過半股東」召集股東會機制
過往公司法僅規定少數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然而若股東持有公司過半數股份,對於公司之經營與股東會已有關鍵性影響,若仍須循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程序,並不合理。故新修正公司法增訂持有3個月以上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

新增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項目
過往公司法規定僅「選解任董監、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與第185條第1項各款等公司營業政策重大變更」等事項,方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新修正公司法則新增「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等影響股東權益的事項,亦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

E化「股東提案」與股東會「視訊會議」
過往公司法限制股東提案僅能以書面方式為之,且股東會議仍以須實體方式召開,相較於現今科技發展仍有所不足。新修正公司法則允許股東得以「電子方式」來提案,並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章程訂明採「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

KPMG觀察

綜觀本次公司法之修法,雖然鬆綁幅度與官方原先公布版本有所落差,惟公司法令之改革終究是往前跨越了一大步。總括而言,新法採取更務實的態度,並逐漸走向公司大小分流:對於新創公司或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著重在彈性、鬆綁;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則側重於強化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之保障,相信新修正公司法對所有企業皆能帶來正面且積極的影響。值得提醒的是,新法實施上路後,許多彈性放寬的規定均須在公司章程中明訂後方有其適用,因此,企業應檢視公司章程有哪些需要修改之處,以利即時享有修法後之利益。

 

作者

何嘉容執業會計師

林柏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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