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08- 107年6月30日前支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所得補報繳扣繳稅款得免罰

e-Tax alert 108- 107年6月30日前支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之所得補報繳扣繳稅款得免罰

外國營利事業有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稅款報繳方式依是否屬扣繳範圍所得之情形而異。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稅款;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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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有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稅款報繳方式依是否屬扣繳範圍所得之情形而異。如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繳稅款;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納稅。因此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支付在台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所得,因屬扣繳範圍所得,故應於給付時扣繳稅款,於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轉發給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曾於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其中第3點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自我國買受人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而因應自106年5月1日起施行之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稅課徵新制,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訂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對於跨境電子勞務銷售之所得來源地界定,所得計算方式與適用程序有所定明,並自106年度起適用(請詳e-Taxalert102外國營利事業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新措施),期能臻於租稅之公平合理。


為促使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能自我檢視支付跨境電子勞務(包含購買網路廣告服務、使用外國平臺電子服務等)價款之扣繳法令遵循,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本(107)年4月12日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70012678號函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而於本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者,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扣繳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KPMG 觀察

有支付跨境電子勞務價款之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宜檢視過去5年之扣繳法令遵循情形,判斷是否屬我國來源所得而有應扣未扣繳稅款之情事;如有,可把握於本年6月30日前自動補報繳得加息免罰之機會。而其對於自106年起支付之價款,如取得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核定,而有溢繳稅款之情事,得自繳納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至對於105年及以前年度支付之價款,則可尋求租稅協定及所得稅法第25條適用或成本費用減除扣繳更正退稅等方式,以合法節省租稅負擔。

作者 

陳志愷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副總經理
林陣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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