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事起頭難 - 新創公司設立登記類型

萬事起頭難 - 新創公司設立登記類型

新創事業踏出成功的第一步,便是選擇適合之公司組織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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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嘉容

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協同主持會計師,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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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的今天,正當我們面臨國際經濟局勢快速變化,社會產業轉型、微型網路企業興起挑戰的同時,台灣人對於創業的夢想仍抱持著高度期待與渴望。天下雜誌報導指出,依全球創業觀察(GEM)最新年度報告,台灣參與新創事業的工作人口比例高達8.2%,僅次於美國,幾乎是日本、韓國的兩倍。然而,如何抉擇適當之營業組織實為創業家不可不知的必修課程。

 

一般廣為使用的公司類型,包括「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另政府為符合新創公司初期籌資之多元需求,於104年7月在「股份有限公司」下立法增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此外,公司法修正案更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進一步鬆綁諸多現有規範。以下簡介相關規定,提供新創事業設立公司之參考。

 

一、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被認為具有「資合」與「人合」之雙面性格。有限公司允許一人股東,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從籌資便利性來看,因有限公司沒有股份之概念,不同投資人、不同時期投入的價格均無法有差異,且也沒有特別股與轉換公司債之工具可供運用,因此,不太適合有籌資需要的創業家。再者,有限公司重大決策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在股東成員比較多元的情況下,非常容易產生僵局。而從稅務觀點,轉讓有限公司股本,屬於應稅之財產交易所得,也比較不利。故基本上,以有限公司來組織新創事業,法規能運用的空間可能較為侷限。
107年公司法修正,雖將過去需要全體股東同意的相關事項均調整為股東表決權1/2或2/3以上同意,但隨著本次修法後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彈性開放,有限公司未來應會越來越式微。

 

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必須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東。股東就其所認股份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在籌資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股票、特別股與公司債,然107年修正前公司法不允許有一股多權或特定董事席次之特別股,且非公開發行公司尚不可發行特別公司債。在公司組織上,股份有限公司須分別設置股東會、董事會與監察人,要求至少三位董事一位監察人,董事負責業務之執行。
107年公司法修正後,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大幅開放籌資管道,除公司可以選擇採行無票面金額股外,另可設計「多元種類特別股」,例如: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保障當選一定董事席次之權利、限制或禁止當選董事監察人、一股轉換多股權利或轉讓限制等等。此外,非公開發行公司取消公司債「總額限制」,並鬆綁得私募「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至於組織層面上,非公開發行公司進一步調整法定「董監事人數」,得由公司以章程決定置董事一名或二名;若非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則仍須設置監察人一名,以保障股東權益。公司法修正生效後,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論是籌資或是公司治理方面,均有大幅度的開放與簡化,對於新創公司而言,相較於有限公司,應該是比較理想的選擇。

 

三、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7月1日修正通過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此專節之設計,主要是因應新創事業在初期籌資的需求,所提供更為彈性的規範。因此,在公司法修法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確實較能滿足一般新創事業的需要。然而,本次修法之後,閉鎖性公司之相關規定已大幅適用到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從而,是否有需要採行閉鎖性公司,應了解二者之差異,再為決定。下表摘要修法後閉鎖性與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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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結論
總結來說,新創公司人數若較少,且具有高度信賴關係而不欲外人加入,或許可以考量以「有限公司」作為其事業組織。然而,就籌資手段而言,無法以多元方式獲得充足之資金,對於新創事業而言並無濟於事。倘若欲退場,可能將遭遇無法取得多數股東同意問題,所負之風險與成本,不可不慎。

 

107年公司法修正前,可能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較具優勢,正是因為法規提供賦予企業相當大的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藉由多元出資種類,例如勞務或技術出資,即可輕易設立公司,而不為缺乏資金所苦,並搭配無票面金額股之規劃與特別股之設計,使創業家及早期投資人得以低資本取得高股數,並以一股多權或特定董事席次甚或否決權,即可鞏固核心經營權。倘若欲引進外來資金,更可藉由發行特別公司債以之因應。

 

於107年公司法修正後,因已大幅開放籌資工具並鬆綁管制性規定,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間實已無太大差異,究該如何抉擇,股東可比較二者之差異,再為選擇。

KPMG Tips

新創事業踏出成功的第一步,便是選擇適合之公司組織型態。以新修正公司法之制度,採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是較為理想的公司型態,至於是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般型態」或「閉鎖性」,則可斟酌二者之差異,選擇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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