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03- 三讀通過所得稅稅改法案之重點及影響觀察

e-Tax alert 103- 三讀通過所得稅稅改法案之重點及影響觀察

鑒於兩稅合一稅額設算扣抵制度過於複雜、內資個人股利稅負較重、內外資股利稅負差異過大,並為進一步合理調整綜所稅、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稅之稅率結構及簡化稅制、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稅負,財政部前提出所得稅稅改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茲將其重點列示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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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居住者個人(內資個人)之股利所得綜合所得稅
- 取消兩稅合一之稅額設算扣抵制。
- 課稅方式按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 合併計稅稅額設算抵減:獲配之股利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以適用一般稅率結構,並按獲配股利之8.5%設算可抵減之稅額,惟每一申報戶合計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
  • 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獲配之股利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合併辦理申報。

非我國居住者(外資)之股利所得扣繳稅
- 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1%,即由20%調整為21%。
- 取消非我國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股利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之適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
- 稅率由17%調高至20%。但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107年度、108年度及109年度起適用稅率分別為18%、19%及20%之分年調整方式。
-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 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記載、計算及分配。
- 營利事業獲配其他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仍維持現行全數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方式。
- 非營利機構獲配其他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因無盈餘再分配之股東課稅情形,故取消不計入所得額之適用。因此對於不符合免稅標準之非營利機構,其獲配之股利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獨資合夥組織採穿透課稅方式,即不課徵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

綜合所得稅(綜所稅)
- 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最高級距稅率回復40%。
- 調高四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提高3萬元,由9萬元調整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提高7.2萬元,由12.8萬元調整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提高9.5萬元,由2.5萬元調整為12萬元。

本次三讀通過之所得稅稅改法案,其施行日期訂定如下:
- 內資個人股利所得綜合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即於108年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開始適用。
-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稅:其中扣繳稅率提高部分,自107年1月1日起適用;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抵繳部分,考量該稅額之課徵較營所稅落後一年,故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
- 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稅率調整及獨資合夥課稅新制部分,自申報107年度之營所稅或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適用;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非營利機構取消股利不計入所得額部分,為配合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施行,自107年1月1日起適用。

KPMG 觀察

由於截至105年度之盈餘已加徵稅款,故將面臨是否於107年度分配之抉擇;而對於106年度及稅改後自107年度起之盈餘,則面臨是否不於次一年度分配而加徵稅款之抉擇。茲假設105年度稅前淨利100,分別於107及108年度以後分配(加徵後分配),以及106及107年度稅前淨利均為100,分別於107及108年度以後分配(未加徵分配),或於108及109年度以後分配(加徵後分配),將內資個人(假設適用一般綜所稅稅率為40%,於股利課稅新制下選擇適用分開計稅之稅率28%)及外資之整體稅負影響,列示如下頁表格:

根據以上分析,本次三讀通過之所得稅稅改法案可有如下觀察:
對以内資為主之企業,截至105年度之盈餘不論於107年度或108年度以後分配,均適用新制,故整體稅負相同。而106年度及107年度起之盈餘,因不論是否加徵稅款均適用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故於次一年度分配不加徵稅款,整體稅負較低。
對以外資為主之企業,截至105年度之盈餘於107年度分配尚有半數稅額抵繳之適用,故整體稅負較108年度以後分配低。而106年度及107年度起之盈餘,因加徵之稅款已無稅額抵繳之適用,故於次一年度分配不加徵稅款,整體稅負較低。
若不考慮股東之股利稅負,盈餘加徵稅款保留不分配,稅改前之整體稅負為25.3%(=17%+83%×10%),稅改後為24%(=20%+80%×5%)。
外資股東居住國若與台灣簽訂有租稅協定,仍可適用所定之股利上限稅率,不受扣繳稅率提高之影響。
對於中低股利所得者,另有合併計稅稅額設算抵減之選擇適用。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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