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01 - 財政部發布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

e-Tax alert 101 -財政部發布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

台灣財政部參酌OECD發佈之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於2017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準)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台灣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為兼顧跨國企業集團製作移轉訂價文據之遵循成本,該部參考國際做法、台灣國情及外界意見,於12月11日發佈跨國企業集團在台灣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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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財政部參酌OECD發佈之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於2017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準)部分條文,增訂跨國企業集團在台灣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者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為兼顧跨國企業集團製作移轉訂價文據之遵循成本,該部參考國際做法、台灣國情及外界意見,於12月11日發佈跨國企業集團在台灣得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

集團主檔報告避風港標準

集團主檔報告避風港標準

集團主檔報告 (Master File)避風港標準檢視圖示

集團主檔報告 (Master File)避風港標準檢視圖示

國別報告避風港標準

國別報告避風港標準

國別報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避風港標準檢視圖示 (一 )

國別報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避風港標準檢視圖示 (一 )

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方式圖示(二)

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方式圖示(二)

KPMG觀察

就台商跨國企業而言,應特別注意就算無須備置國別報告,但因集團主檔報告之門檻較低,仍有可能不符合集團主檔報告之避風港標準而須準備集團主檔報告。此外,除台灣規定外亦須注意其他營運國集團主檔報告之避風港門檻與申報時限、語言及格式規定,例如:越南(會計年度結束日後90日內)、印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皆早於台灣。

就外商在台企業而言,因為集團主檔報告中所涵蓋之資訊是以集團整體角度出發,因此實務上通常為集團總部備置,因此建議外商在台子公司應盡早向總公司提醒台灣法令之規定。

KPMG BEPS行動計畫專案服務團隊
丁傳倫 執行副總經理

e-Tax al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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