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99 - 「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加碼投資新創之租稅優惠

e-Tax alert 99 - 「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加碼投資新創之租稅優惠

政府為積極推動產業創新投資,大幅翻修「產業創新條例」,KPMG前已於本(106)年5月發布之e-tax alert issue 94 -「產業創新條例」大幅翻修,就其修正條文草案內容予以介紹,兹就本(106)年11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與條文草案之異同列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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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積極推動產業創新投資,大幅翻修「產業創新條例」,KPMG前已於本(106)年5月發布之e-taxalertissue94-「產業創新條例」大幅翻修,就其修正條文草案內容予以介紹,兹就本(106)年11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與條文草案之異同列示如下
–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或加計費用減除(第10條及第12條之1)
   • 增加有限合夥事業之適用,未有變動。


– 智慧財產權技術作價入股之租稅優惠(第12條之1)
  • 增加有限合夥事業之適用,未有變動。
  • 原草案對於作價予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適用5年「延緩繳稅」方式,變更為於實際轉讓時課稅之「緩課」 方式,而與作價予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情形相同,亦即不再區分作價之公司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而有不同處理。


– 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技術作價入股股票之租稅優惠(第12條之2)
 • 原草案對於作價予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適用5年「延緩繳稅」方式,變更為於實際轉讓時課稅之「緩課」方式,而與作價予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情形相同,亦即不再區分作價之公司是否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而有不同處理。


– 員工股份獎酬之租稅優惠(第19條之1)
  • 原草案未有此部分修正,三讀通過之條文配合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規範,將原5年「延緩繳稅」方式,變更為於實際轉讓時課稅之「緩課」方式。


– 106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間所設立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採穿透方式課稅(第23條之1)
  • 三讀通過之條文未有變動。
  • 採穿透方式課稅者,應於設立之次年2月底前擇定,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個人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稅額抵減之優惠(第23條之2)
  • 三讀通過之條文除將草案關於所投資之國內高風險事業公司需成立未滿3年,變更為未滿2年外,餘未有變動。

KPMG觀察

本次產業創新條例有關租稅措施之修正條文,主要在於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適用對象,並對符合一定條件之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可採穿透方式課稅進行法規鬆綁,避免課稅之重複及扭曲,應有助於有限合夥事業之設立誘因,使投資人於組織型態運用上有更多的選擇。

KPMG 稅務爭議預防與解決團隊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林陣蒼 律師
 

e-Tax al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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