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00 - 最新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規範
e-Tax alert 100 - 最新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規範
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正式頒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案,此修正中係完全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以下簡稱BEPS)行動計畫13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自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此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新規範,代表台灣宣告正式與國際接軌。此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包括自94年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及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之文據,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尚待財政部另行公布。
焦點
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正式頒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修正案,此修正中係完全導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以下簡稱BEPS)行動計畫13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自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此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新規範,代表台灣宣告正式與國際接軌。此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包括自94年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及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之文據,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尚待財政部另行公布。
有關國別報告的門檻規定將可能參照OECD於BEPS行動計畫13之規定,即全集團之合併收入總額達7.5億歐元(約新台幣270億元),須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年內提交前一年度國別報告,若採曆年制之跨國企業須於107年底前提交106年度之國別報告,並須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揭露最終母公司或集團代理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
另針對集團主檔報告門檻規定應較低,尚待財政部公告。如達提交門檻,則跨國企業集團須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年內提交前一年度集團主檔報告,若採曆年制之跨國企業須於107年5月31日連同申報106年度營所稅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07年底前提交。
移轉訂價三層文據規範內容摘要彙整如下頁表格:
KPMG觀察
財政部106年11月13日頒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新規範,正式與國際接軌,代表企業之資訊更透明,台商跨國投資面臨更多遵法要求及查核風險,謹建議事項如下:
注意各國提交時間
各國對於移轉訂價資訊揭露透明度之要求已趨於一致,查核資訊內容不再僅侷限只能取得當地國的移轉訂價文據,如台商主要的跨國營運國家:中國大陸、東南亞及歐洲主要國家皆已於105年度開始適用BEPS行動計畫13之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並大多須於今年年底(106)前備妥或提交國別報告或集團主檔報告予各國稅務機關,建議跨國集團企業須留意各集團企業營運地點之執法規定,於各文據提交期限內備妥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
注意各國國別報告或集團主檔報告要求揭露之內容及範圍
鑒於各國對於國別報告或集團主檔報告所要求揭露之內容範圍、提交門檻及提交主體規範可能不同,故台商跨國集團企業須注意各國稅務機關對於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細節規定,並注意各國對於該等文據所要求揭露資訊間之差異性,作統一管理。
由企業總部統籌處理,並善用三層文據架構,作為移轉訂價政策之稅務治理工具
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在集團資訊將被全部揭露之情況下,台商跨國集團企業應正視反避稅的時代潮流,重新審視現行集團移轉訂價政策以降低相關風險,並建議由集團總部統籌總部及各關係企業提交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之相關內容及資料,以免發生移轉訂價政策及表述內容有不一致之狀況,而引起各國稅務機關查核時之爭議。另外,亦建議集團總部善用此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作為重新檢視集團各關係企業間移轉訂價政策之稅務治理工具,進而提升集團企業整體價值。
KPMG 全球移轉訂價服務團隊
張芷 主持會計師
林棠妮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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