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85 - 印尼–2016稅務赦免(Tax Amnesty)法案
e-Tax alert 85 - 印尼–2016稅務赦免(Tax Amnesty)法案
印尼國會於2016年6月28日通過一項期待已久且具爭議性的稅務赦免法案(TaxAmnestyLaw),該法案為第11/2016號法,由印尼總統佐科威(JokoWidodo)簽署,並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焦點
此法案目的在增加國家稅收,使稅制改革更具公平性。印尼央行預計該赦免案將可為國家帶來約560兆印尼盾(約420億美元)的資金回流,以及165兆印尼盾的清算稅款(ClearanceLevy)。然而,一些分析師對金額並不如此樂觀。
法案焦點
參與稅務特赦之影響
除上所述優點,參與稅務赦免有下列影響:
- 境外匯回之資產,自移轉日起,必須在印尼投資至少為期3年;
- 自獲得確認函(印尼財政部或印尼稅局對於聲明函核發之核准函)之日起3年内,境内資產不得轉出印尼;
- 必須維持會計記帳要求之納稅義務人(通常為企業),對於最近期所得稅申報書與聲明函之間的差額為額外資產之增值(incrementalvalueoftheadditionalassets),必須記載為額外保留盈餘;
- 所有額外資產,不論有形或無形,在計算應納稅額(通常為企業)時,不得計算折舊或攤銷;
- 公司累計虧損不得於以後年度扣抵;
- 任何溢繳稅款(所得稅和增值稅)不得於次月以後扣抵;
- 納稅人不得申請溢繳稅款之退稅;
- 必須繳清所有應納稅款;以及
- 納稅人不得對截至最近期之任何納稅申報書進行修正。
清算稅(ClearanceLevy)稅率
如上所述,針對赦免案發佈前的未申報資產(non-declaredassets),須支付清算稅。清算稅稅率依據不同情形而異(例如是否為境外或印尼基金、申報期間等)。根據所提交的聲明函之時點不同和是否匯回資產等,清算稅稅率介於2%至10%。
除此之外,根據該法案規定,若納稅義務人營業額少於48億印尼盾,可適用特別清算稅稅率:
−對價值高達100億印尼盾的未申報資產,適用0.5%之稅率;以及
−若超過100億印尼盾,則適用2%之稅率。
清算稅稅率之計算
- 必須以印尼盾計算;
- 現金必須使用名目價值,而非現金資產則必須使用公平市價;
- 負債之減除限額如下:
- 企業:以未申報資產價值的75%為限;及
- 個人納稅義務人:以未申報資產價值的50%為限。 - 所有以其他幣別計價之資產及負債,必須使用由印尼財政部於最近期稅務申報書之財務年度終了發佈的匯率換算為印尼盾。
正式程序
納稅義務人必須透過其管轄稅務機關,或由印尼財政部指定之其它地方,向印尼財政部提交已簽署之聲明函及附件,並取得收據。
在提交申報書及稅務赦免核准期間,針對以前年度至最近的稅期,納稅義務人將不會遭受稅務查核、初步證據調查或稅務調查。此外,對於正在進行之稅務查核、初步證據調查或稅務調查也將暫時停止進行。當印尼財政部核發稅務赦免核准或確認函時,將會正式停止所有相關查核。
若因後續所提交之聲明函,或因對聲明函內容進行修改,而導致有溢繳清算稅額之情形,該溢繳稅款需自取得稅務赦免核准,或自後續所提交申報書日起3個月内退還,或需同其他稅款一併計算。
資訊揭露之保密義務
於聲明函所揭露之資訊,不得用於偵查、起訴或對納稅義務人之任何刑事控告。如有違反,將被判處最高5年入監服刑之刑事處罰。
KPMG觀察
儘管該赦免案具爭議性,但仍有幾項值得所有納稅義務人考慮的優點,因為一旦參與這次的稅務赦免,所有以前積欠稅款將予以免除,並延續至往後年度。
然而,該赦免案仍有幾項重點待釐清,在後續訂定細部法規實需加以解決,例如如何證明資產的公平市價、如要證明資產真實存在,需提交證明文件為何、使用境内基金為私人目的等。基於該赦免案的複雜性,建議在申報之前應先向外部稅務專業人員,作進一步諮詢。
資料來源:印尼KPMG–TaxAmnestyIndonesia2016(2016.7.21)
國際租稅諮詢服務團隊International Tax Services Team
陳彩凰執行副總
李婉榕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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