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80 -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CFC及PEM反避稅條款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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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跨國企業藉於租稅天堂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造成稅基侵蝕,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OECD)及G20呼籲各國政府應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共同建構完整之反避稅網絡,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是全球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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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x alert 79 - 後BEPS時代各國移轉訂價文據新要求

依據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境外被投資公司於決議分配累積盈餘時,始負有繳納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負之義務,並僅以設立登記地作為境內或境外營利事業之判斷標準。此造成部分營利事業藉由於低稅負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mpany,以下簡稱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或雖實質管理處所(PlaceofEffectiveManagement,以下簡稱PEM)在境內,透過在低稅負地區登記設立公司,轉換為非居住者身分,規避須就我國境內外所得合併課稅之規定。因此財政部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擬具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126條修正草案,建立CFC及PEM制度,並經行政院第3497次院會(105年4月28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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