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56 -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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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業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競爭力,考量中小企業組織及規模之特性,就其從事具一定創新水準之研發創新活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研究發展活動,送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抵減稅額;又中小企業得選擇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方式,得就「抵減率百分之十五,抵減年限一年」或「抵減率百分之十,抵減年限三年」二者擇一適用,期促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爰訂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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