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政部发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发布背景
为了与新修订的新收入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及新租赁准则进行协调,同时对于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实施过程中的实务问题进行明确,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准则对其适用范围明确如下:
- 明确了以存货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收入准则;
-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金融资产以及使用权资产和应收融资租赁款等情况时,就其适用的准则进行了明确;以及
- 明确了与股东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适用原则。
毕马威洞察:
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准则讲解中对其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范,修订后的准则对其适用范围更加细化和明确,实现了与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的协调,同时对关联方的非货币性交易,如果明确是权益性分配或权益性投入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
二、明确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时点
修订后的准则对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时点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 明确了换入资产应当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当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且
- 对于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原则也进行了规范。
毕马威洞察:
由于实务中确实存在企业尚未丧失换出资产的控制权,但已经收到了作为对价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反之亦然。修订后的准则对换入资产的确认及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出现时点错配时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对实务有指导意义。
三、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
修订后的准则对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进行了修订,明确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
毕马威洞察:
修订后的准则的一个较大的变化是,当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在计算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分摊比例时,扣除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再进行分摊,即金融资产不参与公允价值分摊计算。这样的处理规定可能会对现行实务做法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新增了披露要求
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进行披露。
衔接规定
修订后的准则的衔接规定如下:
- 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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