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7号公告》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自2019年起建立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在经过多年的改革尝试后,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调整,完成了从阶段性政策到常态化制度的转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2025年第20号公告(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了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征管事项,具体征管要求与现行政策相比无实质变化。

毕马威观察

《7号公告》对我国现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进行了全面优化调整和完善,废止此前多项阶段性政策,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以及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不同类别纳税人发布的第14号、第17号、第19号和第21号公告等多项留抵退税政策。《7号公告》区分三类纳税人对各自适用的退税条件、退税周期以及退税比例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三类纳税人分别为:“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行业纳税人(以下简称“四大重点行业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其中,四大重点行业纳税人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将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 四大重点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四大重点行业纳税人销售额比重的计算方法与现行规定相比无实质变化,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则需要计算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对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计算。对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情形,《7号公告》将现行规定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调整为“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四大重点行业纳税人将实施按月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将继续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退还新增留抵税额,但可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的条件、范围和比例有区别。三类纳税人的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要点见后附表格。

根据《7号公告》,纳税人在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或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重新选择享受留抵退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此外,《20号公告》整合了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45号公告,2022年第4号公告、第11号公告等一系列现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征管政策,与现行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征管要求相比,无实质变化。

 

四大重点行业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其他纳税人

退税条件

(注释1)

基本条件

  • 基本条件
  •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或两个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 且第六个月或第二季度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基本条件
  •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 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退税周期

按月

6个月观察期且期满新增留抵税额符合条件

6个月观察期且期满新增留抵税额符合条件

允许申请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范围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

退税比例

100%

60%

不超过1亿元部分:60%

超过1亿元部分:30%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

(注释2)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注释1: 《7号公告》基本延续了现行法规对于申请留抵退税的基本条件,纳税人应同时符合: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2:《7号公告》规定的四大重点行业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纳税人的进项构成比例与现行法规规定基本一致,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对于其他纳税人的进项构成比例,《7号公告》则进行了调整,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毕马威建议

《7号公告》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完成了从阶段性政策到常态化制度的转型。新政策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精准聚焦国家发展战略,突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支持导向。相关配套征管文件《20号公告》,完善了征管操作办法,优化了退税审核流程,加强了风险防控以确保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精准落地。对企业而言,需要仔细评估自身行业属性、期末留抵税额规模,合规办理申请退税,并充分评估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以及政策间的衔接规则,做出有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