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03 April 2025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1月正式发布《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为中国居民开展跨境活动提供了更完善的保障和便利。《公告》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注要点
《公告》对申请和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项优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 新增申请人范围
- 符合要求的中国居民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投资企业投资人可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 拓展应用场景
- 新增“非享受协定待遇”为申请目的,为居民纳税人需在境外开户、开展业务时需提供《证明》的给予便利。
- 调整《证明》内容
- 增加居民纳税人识别号;
- 取消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
- 根据申请人需要,备注合伙企业等信息(例如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等)。
- 优化申请流程
- 新增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渠道;
- 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办结。
毕马威观察
《证明》主要用于帮助个人或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例如,中国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股息,可申请在另一方享受协定优惠税率,通常为10%或5%),或作为境外投资或银行开户等情形下的支持性文件。需注意的是,《证明》本身并非直接减免税款的“万能凭证”。为确保《证明》得到有效运用,我们建议纳税人关注以下关键事项:
- 居民身份判定:纳税人应分别根据中国和目的国国内法、双边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事先评估其在对应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确定其是否适用协定待遇或其他优惠。涉及合伙企业等复杂跨境架构或双(多)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形时,建议获得专业机构支持以确保税收身份判定的合规性。
- 享受协定待遇:需要明确具体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中国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可能无法自动适用协定待遇优惠,应在评估可适用的协定条款条件(例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条件等)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非享受协定待遇:纳税人在境外开户、投资备案等场景下,应提前与目的国有关机构沟通,核实特定要求,必要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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