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Posted date
11 March 2025
摘要
经过历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的实践经验积累,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汇算清缴工作。
关注要点
《办法》在既有政策基础上,明确了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企业、税务机关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细化申报流程并完善了办税服务等举措。其中,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延期办理汇算清缴
- 自2025年起,纳税人可申请延期办理汇算清缴。
- 经核准延期办理汇算清缴的个人纳税人仍应在汇算清缴期内预缴税款。
合并股权激励信息计税
- 对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激励的:
- 从不同单位取得股权激励的,不再要求纳税人将之前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有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并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
- 从同一单位取得的,企业仍应合并收入计算并扣缴税款。
明晰法律责任与权益
纳税人
- 继续强调纳税人“首违不罚”原则。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标注,明确纳税人纠正其未申报或未补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标注。
- 纳税人存在虚假或不当申报行为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按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 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依法通过投诉、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雇主
- 单位未按规定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身份办理的情形,除按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处理外,将纳入企业信用纳税评价。
- 对企业负责人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等行为引入了信用约束机制,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毕马威观察
《办法》总体延续了历年汇算清缴的原则与规定,进一步系统性的规范了申报、扣除、退补税等汇算清缴全流程工作,强化各方责任义务,完善汇算清缴法律保障。同时,《办法》新增纳税信用关联机制,并对虚假申报等行为引入信用约束,体现了汇算清缴“刚柔并济”的管理制度。
下一步行动
基于当前汇算清缴的管理要求和实践经验,我们分别从纳税人和企业/雇主视角总结了行动建议,希望帮助纳税人和企业事先安排并合理规划汇算清缴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纳税人
- 信息确认与核对
- 确认个人基础信息(电话、银行账户)的有效性;退税需提供境内有效银行账户。对于离境人员而言,若境内银行账户不再保留,应提前安排汇算清缴工作。
- 核对个人收入、扣除及预缴税额数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判断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需注意:
- 从不同单位取得的股权激励应合并申报;
- 取得应税境外所得,应合并境内、境外所得申报,若无法按期办理汇算清缴,可在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预缴税款。
- 授权代办
- 若要求单位或专业机构代办汇算清缴,需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确认。
- 责任与权益
- 汇算清缴相关信息资料自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 及时提交补充资料,完成退(补)税流程,以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企业/雇主
- 员工宣贯与辅导
- 如有需要,开展员工宣导有关汇算清缴事项,协助员工合规申报。
- 梳理外派人员信息,结合外派人员信息报送表,适时提醒外派人员就境外所得进行申报或提供协助。
- 提醒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关注汇算清缴状态,未依法汇算的,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 履行代办义务
- 当纳税人向企业提出代办要求时,企业:
- 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申报和退(补)税。
- 与纳税人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 留存汇算清缴相关信息资料5年。
- 未履行代办义务或冒用身份申报的,将按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纳税评价。
- 当纳税人向企业提出代办要求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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