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发布,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实质性推动落地阶段。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4号公告”),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背景

2022年10月28日,五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 参与和缴费
    •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 自愿参加,自行缴费的个人账户制;
    • 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缴费,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
  • 投资
    • 自主购买包括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计划。
  • 领取
    • 个人达到领取条件¹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

同时,2022年11月3日发布的第34号公告中明确了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我们聚焦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分享其关注重点及毕马威观察。

关注要点

第34号公告有关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概括如下:

 

税收优惠

税收征管规定

缴费环节

  • 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 限额:12,000元/年
  • 扣除途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月度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2进行扣除
  • 扣税凭据: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凭证
投资(收益累积)环节  
  •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不适用
领取环节
  • 不合并入综合所得
  • 税率:3%
  • 扣缴义务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 2018年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已经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其税收优惠与上述个人养老金税收政策不完全一致3 。第34号公告中规定,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第3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毕马威观察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大组成部分。从2018年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到如今《实施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个人养老金制度进入实质性推动落地阶段。我们汇总以下个人养老金的关注要点:

  • 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渠道在个人养老金线上平台开立。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需要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其可投资不同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实现个人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也是个人养老金的亮点所在。
  • 个人养老金账户封闭运行,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够领取。这种强制性封闭的特点,有利于个人养老金的稳定运行。《实施办法》中也规范了领取的基本手续,如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个人,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商业银行受理后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 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先行城市预计将包括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具体城市名单有待公布。 
  • 与2018年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比,个人养老金的个税优惠更为明显。其中领取收入时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考虑到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城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个人养老金税优政策,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税务优惠政策的衔接(如: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2022年剩余月度的个税扣缴计算和申报方式、2022年度汇算清缴调整等)。
  • 后续个人养老金的其它落地事项(如: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与确认。

鉴于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欢迎企业和个人与我们联系,寻求专业性的支持与帮助。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新变化,并分享最新动态。

如果您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注释:

1领取条件包括: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选择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

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制度主要涵盖:

  • 缴费环节:按当月工资、劳务报酬收入的6%与1,000元孰低原则确定扣除限额。
  • 投资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领取环节: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