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海关总署于2022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限定有效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54号公告发布后,原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以下简称“161号公告”)同时予以废止。
  •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是进出口企业、单位通过自我检查,将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海关经核实后依法从宽处理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制度与国际海关通行做法接轨,是海关对企业“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管理理念在法制层面的落实。在原161号公告基础上,54号公告对涉税违规行为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处理原则等规定进行了重新调整。毕马威对相关内容及值得关注的要点进行了梳理总结,供广大企业参考。

公告对比内容

与161号公告相比,54号公告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新修订的法规调整了部分用语外,将161号公告中免予处罚情形的适用标准以及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处罚上限标准予以进一步放宽,调整了报告主动披露事项的接收海关范围,新增对于同一涉税违规行为不予重复适用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滞纳金减免政策。


具体公告对比情况如下:

 161号公告

54号公告

主要变化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推动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更新公告出台的目的与意义
  • 原“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调整为“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表述更加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内容,并提升至条款总括位置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原条款已不适用,故删除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 “三个月”→“六个月”
  • 删除“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三个月后”→“六个月后一年以内”
  • “10%以下”→“30%以下”
  • “50万以下”→“100万元以下”
  • 删除“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五、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 “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 “5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 “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更加契合新修订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 设定1.5年有效期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 新增条款
  • 呼应《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 新增条款

毕马威观察

1. 此次修改对涉税违规行为予以处理的尺度整体上趋于放宽

  • 对于涉税违规行为,将“绝对不处罚”事项的监管尺度进一步放宽:主动披露时限从自查发现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宽限至6个月,短征税款比例和金额分别从“10%以下、50万元以下”宽限至“30%以下、100万元以下”;
  • 对于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的处罚上限金额进一步放宽:从“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放宽至“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 对于接收主动披露的海关范围进一步放宽:从“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调整为“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便宜选择。

 

2. 预计主动披露将被视为企业自查发现海关违规行为的首选方案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161号公告以及54号公告的立法原意,我们不难看出,海关通过完善“主动披露”制度的手段来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与合规经营,并通过释放宽松监管的信号来鼓励企业主动报告违规行为,原则上打消了以往企业视“自查自报”为“自投罗网”的顾虑。

毕马威分析,54号公告针对“涉税违规行为”释放的利好趋势,未来还将有可能扩展延伸至“涉证违规行为”、“涉检违规行为”等诸多领域,从而让“主动披露”逐步成为企业面对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后的首选合规应对方案之一。

关注要点与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54号公告在进一步释放宽松信号的同时,也收紧了部分政策。此外,对有些执行中缺乏操作指导的领域依然没有予以阐明。主要包括:

1. 关闭了通过重复主动披露多次享受红利的通道

54号公告新增条款:“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这也意味着同一涉税违规行为仅有一次适用主动披露政策的机会,重复向海关报告的,需要根据情节判定进入海关稽查程序或者违规案件处置程序,不能重复享受主动披露带来的政策红利。

2. 短征税款比例的计算依据仍未明确

54号公告将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进一步放宽,然而在海关操作实践中依然没有明确该比例的计算依据。例如,对于应缴纳税款的金额,在实操中应当按照主动披露期间全部货物应缴纳税款金额、涉税对应的报关单涵盖货物应缴纳税款金额、还是具体该项涉税进口商品应缴纳税款金额或其他金额计算,法规中目前依然未予明确。

3. 实质上对不予处罚的最长适用时限进行了限制

54号公告对主动披露后不予处罚的最长适用时限进行了限制规定,即“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不予行政处罚,以及“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并且满足短征税款比例和金额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综合上述规定来看,只有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才可能享受政策红利不予处罚。而超过一年的涉税违规行为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尽管法规未予明确申明,其免除行政处罚的几率很小。具体而言:

4. 行政处罚后滞纳金能否减免有待商榷

54号公告明确,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该规定与《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联并呼应,成为滞纳金减免手续的操作指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54号公告仅规定,“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能否据此推导出“减免滞纳金需要以不予行政处罚为前提”,进而推导出“行政处罚后不予减免滞纳金”的结论,在实操中有待商榷。

5. 明确规定公告有效期

与161号公告相比,54号公告设置了1年半的有效期。结合5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此次公告与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及供应链等措施密切相关,是在给企业释放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同时,公告还兼有对主动披露政策再次改革、再次试验的意味。对于有效期过后是否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及未来政策发展将趋严趋宽,目前尚未可知。

毕马威建议

海关主动披露制度,体现了中国海关“守法容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了宝贵的主动“止损、减损”机会。我们建议进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动情况,定期开展企业内部合规自查工作,以尽早发现潜在违规行为从而有效享受主动披露政策红利。对于已发现潜在违规情况的企业,应充分利用54号公告的有效窗口期,全面梳理、核实违规事实,深入了解、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实操要求,必要时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协助,从而及时、全面、准确的向海关报告相关情况。

毕马威关务与贸易团队一直以来持续关注海关动态,在相关财务税务、贸易关务等专业领域拥有深入的洞察与实践,在企业进出口合规检查、海关主动披露协助、政策适用实操建议辅导等方面拥有广泛的服务经验。针对本次公布的与海关主动披露制度,毕马威将继续追踪后续文件。如需进一步专业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毕马威专业人士获取政策解读及实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