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监督方法
  2.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3. 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4. 执行

具体内容:

监督方法:

  • 国际清算银行发表了一篇关于评估银行保险可持续性的监管实践的论文, 介绍了一系列有关商业模型分析的监管实践;
  • 欧洲央行更新了其阐述在监管银行时如何行使选择权和自由裁量权的政策,阐明了欧洲央行如何行使由最近欧盟银行业规则变化带来的选择和自由裁量权,以确保适用于银行的规则得到一致和透明的执行;
  •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在进行专题审查后发布了一份报告(TR22/1),报告侧重于清盘期间的流动性需求、集团内部依赖性和清盘触发因素;
  • 印度储备银行发表了一份声明,其中列出了与流动性措施、监管以及支付和结算系统的发展和监管政策措施。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 中国人民银行(PBOC)公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规定以“查处分离”为核心,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过程中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陈述申辩和听证、决定等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全年工作目标,在总量方面,银行业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
  • 香港金管局(HKMA)发出通函通知认定机构,《2022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已刊登宪报,将引入三种层级不同的风险敏感性的方法来设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

金融产品、工具和服务: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从确保涉农金融投入稳定增长、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聚焦服务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 香港保监局发布了一套补充《集团监管指引》模块C(集团资本充足率)对指定保险控股公司的指引的解释说明。这套解释说明阐述了香港保监局对《保险(集团资本)规则》某些条例在不同集团机构运转方式的看法,并着重于通过参考说明性示例来移除重复计算。

执行:

  • 中国证监会召开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2022年私募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打非与清整等重点工作;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公布香港碳市场机会的初步可行性评估,并提出下一步措施以支援香港发展为区域性碳交易中心;
  • 欧洲证监局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总结了其与国家主管部门(NCAs)合作对公司债务和房地产基金流动性风险进行监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