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决定在原有的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对扣除填报的相关细节予以明确。
背景
近日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分别颁布了以下通知或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 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原有的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
- 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对扣除填报的相关细节予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同时废止。
毕马威观察
新增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相关填报要求如下:
扣除对象 |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
扣除时间 |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扣除标准 |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填报所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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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扣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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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备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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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 2022年1月1日(注意:不能填报于2021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表) |
毕马威建议
7号公告在原有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详情请参阅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第二十九期)的基础上,增设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个税抵扣项目。更新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结合了个人纳税人在不同阶段所需负担相应费用的情况,合理地减轻了纳税人的整体税务负担。同时,新增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填报和管理办法与原有的六大扣除项目基本保持一致,充分考虑了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在操作层面上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了便利。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系统功能已于2022年3月28日升级完成,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可关注以下操作建议: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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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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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7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扣缴义务人在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及时修改,并应当在纳税人拒绝修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应进一步审阅和完善内部对于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措施,适时对相关内部管理政策及操作流程进行优化,从而增强税务风险防范,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如果您在以上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毕马威。
附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1月1日起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
项目 |
扣除条件 |
扣除标准 |
扣除对象 |
享受扣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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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
学前教育 |
年满3岁 |
每个子女 每月1,000元 |
父母选择其中一方全部扣除或 双方扣除各50% |
子女满3周岁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包括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义务教育 |
小学、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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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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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
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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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
学历继续教育 |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
每月400元 |
本人扣除 |
入学当月至继续教育结束当月,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
职业继续教育 |
取得资格证书 |
3,600元 |
取得证书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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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 |
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部分 |
80,000 元内据实扣除 |
本人或配偶扣除,本人未成年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
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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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 |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
每月1,000元 |
由夫妻一方扣除;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夫妻婚前各自购买并符合规定可分别按50%扣除或选择一方按100%扣除 |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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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 |
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 |
每月1,500元 |
夫妻同城只能由一方扣除;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当月至租赁期结束当月,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
人口超过100万 |
每月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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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不超过100万 |
每月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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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 |
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独生子女 |
每月2,000元 |
本人扣除 |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非独生子女 |
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 不得超过 每月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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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
3岁以下婴幼儿 |
每个子女 每月1,000元 |
父母选择其中一方全部扣除或 双方扣除各50% |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