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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扩大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合理减轻个人纳税人整体税务负担——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进一步扩大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适用范围,合理减轻个人纳税人整体税务负担——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七期,二零二二年四月

      摘要

      背景

      毕马威观察

      毕马威建议

      附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决定在原有的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对扣除填报的相关细节予以明确。

      近日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分别颁布了以下通知或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 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原有的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
      • 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对扣除填报的相关细节予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同时废止。

      近日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分别颁布了以下通知或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 2022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原有的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基础上,增设“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
      • 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对扣除填报的相关细节予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同时废止。

      新增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相关填报要求如下:

      扣除对象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扣除时间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 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
      • 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填报所需信息
      • 配偶及子女的姓名
      • 子女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
      • 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享受扣除方式
      •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远程办税端、填写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等方式,向薪金支付方/扣缴义务人提供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缴税款时办理扣除
      • 汇算清缴: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远程办税端、填写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留存备查要求
      • 纳税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扣除信息表》,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生效时间2022年1月1日(注意:不能填报于2021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表)

      新增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相关填报要求如下:

      扣除对象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扣除时间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 父母可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
      • 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填报所需信息

      • 配偶及子女的姓名
      • 子女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
      • 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享受扣除方式
      •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远程办税端、填写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等方式,向薪金支付方/扣缴义务人提供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缴税款时办理扣除
      • 汇算清缴: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远程办税端、填写电子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留存备查要求
      • 纳税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扣除信息表》,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生效时间2022年1月1日(注意:不能填报于2021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表)

      7号公告在原有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详情请参阅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第二十九期)的基础上,增设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个税抵扣项目。更新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结合了个人纳税人在不同阶段所需负担相应费用的情况,合理地减轻了纳税人的整体税务负担。同时,新增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填报和管理办法与原有的六大扣除项目基本保持一致,充分考虑了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在操作层面上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了便利。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系统功能已于2022年3月28日升级完成,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可关注以下操作建议:

      纳税人
      • 即日起:可通过个税APP填报2022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并提交给任职受雇单位进行税前扣除和税款预扣缴申报;
      • 次年3-6月:若未在年度内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在办理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补充扣除
      扣缴义务人
      • 4月30日前:建议与受新政变化影响的中方及外籍员工做好沟通,提醒员工可在2022年4月内及早更新个税APP并提交相关扣除信息,以便使符合条件的员工尽早享受减税红利


      根据7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扣缴义务人在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及时修改,并应当在纳税人拒绝修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应进一步审阅和完善内部对于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措施,适时对相关内部管理政策及操作流程进行优化,从而增强税务风险防范,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如果您在以上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毕马威。

      7号公告在原有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详情请参阅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第二十九期)的基础上,增设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个税抵扣项目。更新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结合了个人纳税人在不同阶段所需负担相应费用的情况,合理地减轻了纳税人的整体税务负担。同时,新增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项目填报和管理办法与原有的六大扣除项目基本保持一致,充分考虑了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在操作层面上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了便利。

      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系统功能已于2022年3月28日升级完成,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可关注以下操作建议:

      纳税人

      • 即日起:可通过个税APP填报2022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并提交给任职受雇单位进行税前扣除和税款预扣缴申报;
      • 次年3-6月:若未在年度内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在办理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补充扣除

      扣缴义务人

      • 4月30日前:建议与受新政变化影响的中方及外籍员工做好沟通,提醒员工可在2022年4月内及早更新个税APP并提交相关扣除信息,以便使符合条件的员工尽早享受减税红利

       

      根据7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扣缴义务人在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及时修改,并应当在纳税人拒绝修改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应进一步审阅和完善内部对于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收集与管理措施,适时对相关内部管理政策及操作流程进行优化,从而增强税务风险防范,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如果您在以上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毕马威。

      项目扣除条件扣除标准扣除对象享受扣除时间
      子女教育学前教育年满3岁每个子女 每月1,000元父母选择其中一方全部扣除或 双方扣除各50%子女满3周岁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包括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每月400元本人扣除入学当月至继续教育结束当月,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职业继续教育取得资格证书3,600元取得证书当年
      大病医疗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部分80,000 元内据实扣除本人或配偶扣除,本人未成年可由父母一方扣除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由夫妻一方扣除;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夫妻婚前各自购买并符合规定可分别按50%扣除或选择一方按100%扣除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每月1,500元夫妻同城只能由一方扣除;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当月至租赁期结束当月,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人口超过100万每月1,100元
      人口不超过100万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本人扣除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非独生子女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 不得超过 每月1,0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每个子女 每月1,000元父母选择其中一方全部扣除或 双方扣除各50%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项目

      扣除条件

      扣除标准

      扣除对象

      享受扣除时间

      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

      年满3岁

      每个子女 每月1,000元

      父母选择其中一方全部扣除或 双方扣除各50%

      子女满3周岁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包括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

      高中教育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

      大学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继续教育

      学历继续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每月400元

      本人扣除

      入学当月至继续教育结束当月,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职业继续教育

      取得资格证书

      3,600元

      取得证书当年

      大病医疗

      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部分

      80,000 元内据实扣除

      本人或配偶扣除,本人未成年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每月1,000元

      由夫妻一方扣除;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夫妻婚前各自购买并符合规定可分别按50%扣除或选择一方按100%扣除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

      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

      每月1,500元

      夫妻同城只能由一方扣除;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当月至租赁期结束当月,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人口超过100万

      每月1,100元

      人口不超过100万

      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每月2,000元

      本人扣除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非独生子女

      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 不得超过 每月1,000元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3岁以下婴幼儿

      每个子女 每月1,000元

      父母选择其中一方全部扣除或 双方扣除各50%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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