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作为第一个针对综合保税区的正式管理办法,为满足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给予了更规范具体的管理制度。在整合旧规的基础上,依照3号文的指导精神,有效融合了各项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法规,对于已经或计划设立在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来说,了解并学习新规的相关内容,合规经营的同时争取兑现更多的政策红利,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国办发〔2015〕66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3号文”)要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了优化整合,形成了155个综合保税区(“综保区”)。本次新规整合了原有的用于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规则,将其统一明确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并增加了针对综保区的新规。

具体修订内容

主要更新方向 重点增加和修订内容
增加立法依据,立法依据更加完善
  • 增加了检验检疫相关法规、食品法等相关的法律依据(第一条)
整合各项零散的新规,适用于全国155个综保区的管理
  • 将法规公告全面纳入整合,例如固体废物相关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第四十二条),承接区外委托加工(第二十七条),内销选择性征税(第十八条)等
增加并明确在综保区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拓展综保区功能,推动区内产业链向高端发展,提升附加值
  • 新增的业务包括“再制造”、“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型业务(第五条)
体现贸易便利化的管理举措,增强区内竞争力
  • 简化进出区管理(第四十三条),优化出区检验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体现关检融合的海关职能
  • 明确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等检疫方式,检疫进出境环节(即“一线”)实施(第十条)
  • 明确对于区内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等不实施检疫(第十七条)
  • 检验的规定尚未出台,在新规中仅做指引性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毕马威观察

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新规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变化:

  • 根据3号文的精神,加入一些便捷化和优化的管理措施。例如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修改了区内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周期,由 “月度申报”调整为了“季度申报”;优化了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特殊原因经海关同意 “不超过合同期限”等。
  • 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体现海关简政放权。 例如在外发加工相关条款中,以及区内企业加工生产所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运往区外销售时,分别删除旧规中需向海关办理手续、提出申请并经海关允许的要求;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毁、灭失, 删除了 “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的要求。
  • 新规将3号文中已经落实的法规公告全面纳入整合,例如承接区外委托加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内销选择性征税,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保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享受综保区政策等。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正在逐步推进中,例如优化信用管理,对于鼓励的以及符合标准的企业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将在综保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等;针对境外入区的医疗器械和食品创新的检验模式。

当然,由于此次新规仅适用于155个综保区,占到了我国16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92.3%,仍有1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属于综保区而需按其对应的监管条文进行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未列入155个综保区的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名单 相关条文
9个保税区 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宁波、厦门象屿、福州、福田、广州、珠海 各自地区出台的保税区条例和管理办法
1个出口加工区 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办法
1个跨境工业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2个保税港区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张家港保税港区 尚无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

毕马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填补了综保区管理办法的空白,是顺应我国综保区改革开放、与国际管理体系接轨的里程碑。 我们建议,所有相关经营者应尽快开展以下工作:

  •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对相关业务可能涉及的综保区内相关管理措施和可以利用的政策利好点,利用政策红利节约物流、通关成本,提前进行完善和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自我合规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甄别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最大限度降低相关风险, 区内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对日常出口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更多体现了对现行法规的归集,起了统领的作用,对于适用的具体管理措施和实操细节,广大企业还是需要结合具体的法规实施落地。预计后续将陆续出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监管政策,建议密切跟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完善。
  • 相关行业应关注配合综保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利好以及未来将释放的政策红利。例如,第二批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在2021年12月增列出台,同时明确区内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等; 为便利企业内销将取消在综保区内生产制造手机、汽车零部件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于境外入区的医疗器械和食品等,将建立创新的检验模式等。

毕马威一直以来密切关注海关动态,积极公众意见征求、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解读等服务。同时,毕马威贸易和关务团队常年为客户提供关务咨询和合规性审阅服务,在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实践等专业领域有深入的洞察和丰富的经验,可以在产业发展规划、税务关务优化、政策适用实操、政策调研与优惠扩大申请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服务。

附件:其它修订内容

  变化 相关描述 对应条文
1 未提及综保区的定义
  • 在旧规的基础上,直接删除了旧规的“保税港区”“ 保税物流园区”的定义,对于何为“综合保税区”并没有给出定义
不适用
2 更详细说明了监督管理的范围
  • 原先的“货物”变为“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删除“场所”
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3 删除综保区相关地域围网的条款
  • 删除“与区外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不适用
4 删除旧规保税展示相关条款
  • 对于区内展示已在第五条中“可开展业务”中规定,不另外规定,删除后对于区外展示无相关法规依据
不适用
5 不限制开展生活消费设置和商业零售业务
  • 删除旧规“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不适用
6 调整账簿设置等要求
  • 删除区内企业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规设置账簿和核算的要求
  • 新增企业规范财务管理
  • 新增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7 将禁止进口、出口的管理控制到一线
  •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园区,修改为“不得在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七条
8 新增境外进入园区内的免税货物按照减免税货物管理
  • 明确境外进入园区内的免税货物按照减免税货物管理;明确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保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明确综保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9 区内企业管理
  • 分支机构的设立无需获得海关的批准,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增加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