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伴随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为了促进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办法》对企业信用等级分类、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信用培育和修复机制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毕马威对相关内容及值得关注的要点进行了总结,供广大企业参考。

主要变化要点

  1. 信用等级简化为三个等级。2021年11月1日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更加简化,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等级,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企业统一列为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2. 明确信用培育机制。《办法》从法规层面确定海关进行信用培育的服务机制,由海关服务和帮助企业认证。此前各地主管海关已有通过提供咨询、培训、实地辅导等方式开展了扶持企业认证的工作,未来海关在这些方面会进一步加强,并可能出台详细的培育方式和程序规定。
  3. 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延长。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3年调整为5年,企业进一步减轻了应对重新认证的工作负担。同时,对于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但对“异常情况”,此次《办法》中并未明确其具体情形。
  4. 明确社会中介出具结论的参考性。此次《办法》进一步对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认证进行了明确,海关和企业都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认证,就企业认证、复核问题出具专业结论,作为参考。
  5. 新增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海关对于国家关注的重点领域,包括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以及涉及进口固体废物领域企业提高监管力度。如企业存在《办法》中规定的严重违反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形,将被实施联合惩戒、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6.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办法》新增了对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的程序性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主动申请信用修复,或海关对符合规定的情形主动作出信用修复。
  7. 调整了主动披露下的处罚不作为信用状况记录的规定。此次《办法》删除了具体的罚款数额,以“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代替,主要是考虑到现实情况变化可能出现的更新情形。结合现行主动披露有关规定(海关总署2019年第161号公告),目前对于涉税违规,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主要变化对比列示如下

序号

主要变化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现规定,11月1日废止)

新《办法》调整内容

1

信用等级分类简化

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第三条)

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分别实施便利或者严格的海关管理措施。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第四条)

2

明确信用培育机制

未包括有关内容

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第五条)

3

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延长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第十八条)

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3年调整为5年。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异常情况的,海关可以不定期开展复核。(第十九条)

4

明确社会中介出具结论的参考性

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第二十二条)

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高级认证企业认证、复核相关问题出具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认证、复核的参考依据。(第二十条)

5

新增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未规定有关情形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第二十三条)

6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未包括有关内容

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第七条),根据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

7

主动披露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情形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第三十七条)

毕马威观察

《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配套文件等,预计也将陆续升级出台。建议企业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前后衔接及具体执行问题。

  • 预计后续会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等文件,进行认证程序更新、认证标准整合等,具体有待海关进一步明确。
  • 对于原“一般认证企业”,是一刀切的直接变为“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还是有一段过渡期,即原来一般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还可以享受,有待进一步明确。
  • 此外,对于此前《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海关备案的企业分支机构信用等级与所属企业一致的相关规定,此次在最新公布的《办法》中已删除。企业分支机构在后续执行层面如何确定信用等级,是否必须经海关实地复核认证,也是众多企业实际关注的问题。

2.认证复核工作要提早准备,应对有策。

高级认证企业面临未来5年重新认证期限,需调整好自身工作计划和节奏。现阶段需对照有关最新标准及要求,进行进出口活动及“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符合性审阅,确保企业符合高级认证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预计未来海关开展认证工作的核查尺度将会更加严格,这对企业日常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也无形增加,企业应提早做扎实的准备,避免走过场、堆材料。

此外,对有意申请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建议积极按照最新标准准备认证有关资料,或者借助外部专业力量进行认证辅导,尽早实现认证成功。

3.引入中介机构提供专业、高效服务。

引入值得信赖的专业机构提供协助服务,在贸易合规领域是一种趋势。企业可以通过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准确高效理解和把握海关认证要求,获得专业、客观的审阅意见及建议,有助于企业提高管理效能,在推进AEO认证工作的同时,使企业负责人员有更多时间与精力投入到能为企业创造更高价值的工作领域。

目前尚未有官方发布的对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管理标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和办法。企业在选择提供AEO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时,也需对社会中介资质、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后择定。

相应的,我们也建议海关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出台针对专业机构的管理办法,使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认证的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

4.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定期进行内控自查。

如被认定为失信企业,企业将会面临多项限制和惩戒措施,不仅通关成本显著提高,日常经营中也处处受限。对此,建议企业应推动建立和健全内部自查内控管理机制,提高关务人员合规管理意识,熟悉海关信用管理政策要求。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建议企业定期进行进出口相关业务风险自查,及时、准确识别风险事项。

5.用足用好主动披露政策。

近年来海关大力推进主动披露工作,帮助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意识和合规管理水平。对企业在合规性审阅中可能发现的违规事项,建议企业在全面了解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主动披露法规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及时用好主动披露政策,以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诚信守法红利,最大限度降低企业信用管理风险。

毕马威将持续关注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及时进行解读和分享。毕马威关务与贸易团队,具有丰富的AEO相关协助经验,可以为广大企业提供AEO政策培训、认证辅导协助、年度内审评估等各方面的服务,任何问题,可以随时与我们进行沟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