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下简称 “城建税”)是一种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地方税种。换言之,城建税是基于流转税基础上而征收的附加税种。但城建税不可以抵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 “《城建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生效,1985年起施行的城建税暂行条例废止。
- 《城建税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变迁以及征管的实践经验,完善优化了过往的城建税政策,同时也厘清了一些此前存在不确定性的税务问题。
- 《城建税法》及相关补充公告的出台,最显著的变化是明确了境内纳税人不再需要为进口服务和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城建税,出口服务的免抵税额应当计征城建税。
《城建税法》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了《城建税法》。《城建税法》于 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6号 (以下简称 “3份公告”), 对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本期中国税务快讯列出了《城建税法》的实施要点。
背景
在《城建税法》生效前,城建税的征管由1985年生效的暂行条例及随后发布的多份补充税务法规所规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是中国主要的地方税种,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及消费税)。换言之,城建税是基于流转税基础上而征收的附加税种。
城建税暂行条例自发布至今已经长达30多年。在这期间中国的间接税制度发生了不少的重大变革,其中包括:“营改增”扩大了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原本不适用增值税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供应;以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等。《城建税法》及3份公告的出台,对城建税暂行条例和后续补充税务文件进行了整合,厘清了过往不明确的税务问题,对城建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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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梳理总结了《城建税法》及3份公告生效后的实施要点:
将进口服务及无形资产排除在城建税的计税基础之外
《城建税法》实施后,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明确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在城建税生效前,财税字(1985)第69号文明确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城建税法》下相关政策亦维持不变。但是,对于进口服务及无形资产,过往的城建税文件未明确可以不征收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税费。实操中,境内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价款并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会同时代扣代缴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对此,《城建税法》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明确了城建税的计税基础不再包含因进口货物或由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这一变化能降低境内企业接受跨境服务的相关税收成本,同时也消除了境内企业和境外供应商需要协商由哪一方承担相关附加税费的商业考量。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收城建税的情形并未涵盖境外单位及个人向境内销售不动产。因此,由境外单位及个人向境内销售或转让位于中国的不动产而产生的增值税仍需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免抵税额的城建税处理
生产型出口企业或从事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服务的纳税人,对于相关出口业务进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处理时,会产生免抵税额。简单而言,免抵税额是纳税人在每个月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当月的免抵退税额减去当期应退税额之差。
财税【2005】25号文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产生的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范围。但对于提供出口服务的企业而言,其产生的免抵税额是否纳入城建税的计税范围一直未明确。实操中,我们留意到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处理方法亦不尽一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明确了城建税的计税基础应包含免抵税额。在实操层面上,这一变化可能会增加出口服务及无形资产的税务成本。
进项税期末留抵退税的城建税处理
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政策在《城建税法》中将维持不变,且将该政策进一步上升为法律。
城建税及其他附加税费的计税基础维持一致
《城建税法》生效后,与城建税计税依据类似的两种附加税费(即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并未依据《城建税法》的变化对计税依据进行修订。上述要点中所讨论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变化是否会同样适用于另外两种附加税费?
对这一疑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明确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