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6月29日,原讼法庭就Heath Brian Zarin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21] HKCFI 1846一案颁布裁决,裁定此案中根据雇佣终止协议所发放的受限制股份无须缴纳薪俸税。

此案中尽管纳税人胜诉,但从原讼法庭较早前裁定1税务局胜诉的这一决定显示,即使适用的法律原则清晰,但如何适用这一原则还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我们预期对离职赔偿应如何征税这一问题将继续在纳税人与税务局之间存在争议。但是,由于终止受雇的员工保留其受限制股份的安排并不罕见,此案的判决将成为同类案件有用的先例。

简介

纳税人Zarin先生受雇于一家银行,根据其与该银行签订的雇佣合同,他可以参与该银行的酌情花红计划。作为其年度酌情花红的一部分,Zarin先生获发受限制股份,归属期为三年。该受限制股份计划包括「良好离职者」条文,允许在终止雇佣关系后,有关股份可在相关雇佣终止协议的条款所允许的前提下归属于雇员。

2013年,该银行因为裁员的原因需与Zarin先生终止双方雇佣关系。经过多轮谈判,双方于2013年6月就「 雇佣终止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 Zarin先生属于良好离职者,因此允许将之前授予他的所有剩余受限制股份以相同的条款归属于他。
  • 于2012年授予的受限制股份( 「 2012年股份」)归属于Zarin先生的前提条件是Zarin先生没有违反雇佣终止协议中的条款。如果Zarin先生违反该协议条款,任何未归属于他的2012年股份将作废,而已经归属的股份,Zarin先生须根据股票价值以现金方式退还给银行;
  • 在与银行的雇佣合同终止后,Zarin先生需要就该银行正在进行的诉讼案子提供协助,而该银行将根据Zarin先生所花费的时间对他支付相应的报酬、预先批准的合理的开支,并提供所需的安全保护。
  • Zarin先生将根据要求,就其在受雇期间所处理的任何事项在法律程序(包括诉讼)中提供所需的协助,直至有关程序结束或雇佣关系终止协议订立之日起五年为止,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由于Zarin先生遵守了雇佣终止协议中的条款,两笔「 2012年股份」分别于2014和2015年归属于他。税务局将上述股份及其他入息评定为薪俸税应税入息。 Zarin先生提出上诉。

在颁布本裁决之前,税务上诉委员会对于2012年股份是否应征税是站在税务局一方点的。他们指出尽管这些股份是根据雇佣终止协议发放,但它们是基于该个人「作为其履行员工职责或作为该银行的员工的回报」的原因而发放的。同样地,原讼法庭在首次聆讯此案时驳回了纳税人就有关2012年股份提出的上诉,理由是股份能继续发放是由于受限制股份计划中的良好离职者条文,这一点不具有合理可辩性。然而,上诉法庭随后批准上诉,原因是上诉法庭认为股份能继续发放是源自雇佣终止协议这一论点,而纳税人在这一点上提供了新的考虑因素,因此这一点是具有合理的可辩性的。这导致本案例的最终出现,促使原讼法庭从「新」的角度,特别是从雇佣终止协议的实质内容的角度出发重新研究相关事实而做出裁决。

裁決

在重新研究相关事实后,原讼法庭发现除非计划参与者已遵守雇佣终止协议,否则2012年股份不会被归属。受限制股份计划的良好离职者条文本身已预期计划参与者有可能需要提供新的考虑因素才能令相关股份归属,而这个新的考虑因素有可能是与受雇无关的。雇佣终止协议的条款确定了发放2012年股份的原因是为了得到Zarin先生在诉讼中提供潜在的长期协助。虽然这个案例无论从哪方辩论都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原讼法庭最终认为2012年股份的发放无需课税,因为股份并非来自受雇工作—— 而是「来自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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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离职赔偿在香港将继续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毕马威在协助处理公司进行裁员/解除雇佣关系过程中的税务问题有丰富的经验,也曾代表多个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争议的个案中提供协助。

Heath Brian Zarin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19] HKCFI 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