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深圳市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通告),明确对个人转让股权涉税事宜进行联合管理。该通告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本月17日,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通告),并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上述通告明确了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将通过信息自动交互机制或查验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予以确认。因此,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关注其纳税义务,及时进行税务申报,以免影响股权交易的进度。
背景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要求个人股东在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5条也要求,“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随着大数据管理技术越趋成熟以及税务系统与各部门系统进一步联网,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文,旨在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
毕马威观察
此次广东省6号通告和7号通告颁布前,诸多地方税务机关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颁布过类似针对个人股权转让税务合规的联合管理办法,例如:
城市 | 生效日期 | 主要内容 |
青岛市 | 2018年12月26日 |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
天津市 | 2020年5月11日 |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
中山市 | 2020年7月28日 |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
江门市 | 2020年11月16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将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方式等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 |
珠海市(横琴新区) | 2020年11月16日 | 涉及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的,应先到横琴新区税务局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再向横琴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
阳江市 | 2020年12月1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
广州市 | 2021年4月1日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共享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湖南省 | 2021年7月1日 |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 |
由此可见,各地对于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税务合规申报,打击股权转让中偷漏税的决心逐日加强。
毕马威建议
面对日趋完善的管理制度,我们建议个人股东(包括风投股东及企业创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积极分析相关的纳税义务、估算税务成本、并及时配合完成相应的申报和税款缴纳工作,以免产生对股权交易构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