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21年4月, 第2期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21年4月, 第2期
联交所就检讨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咨询
2021年3月3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 ,建议修订《上市规则》,简化海外发行人(包括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的发行人,统称“海外发行人”)在香港上市的制度,并就此咨询市场意见。
一直以来,联交所的其中一个战略目标是将香港发展为全球和地区大型企业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集资枢纽。
近期,联交所就香港现行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上市制度作出全面检讨,识别出如下事宜:
(a) 涉及海外发行人的规定繁复;
(b) 认可司法权区与获接纳司法权区的股东保障标准不一致;
(c) 同时存在两个第二上市制度;
(d) 大中华发行人须遵守的第二上市规定较严格;
(e) 需要就第二上市发行人在交易转移规定及海外交易所除牌事宜方面提供指引;
(f) 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与非大中华发行人不可在保留其不合规的不同投票权及/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情况下申请直接双重主要上市;以及
(g) 发行人的常见豁免及自动豁免(《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下合资格发行人的自动豁免除外)并未纳入《上市规则》。
鉴于上述情况,联交所在咨询文件列出修订现行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建议,致力于在推动市场发展与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维护市场整体利益。建议涵盖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1) 核心股东保障水平
(2) 双重主要上市
(3) 第二上市
(4) 将《联合政策声明》其他规定编纳成规
咨询期将于2021年5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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