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20年11月,第7期
香港资本市场通讯 – 2020年11月,第7期
联交所刊发关于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咨询总结
2020 年 1 月 31 日,联交所刊发一份咨询文件,就拓宽联交所现有的不同投票权制度以允许法团实体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享有不同投票权的建议征求市场意见。
联交所在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后,决定现阶段不会实施咨询文件内的建议,给予市场更多时间深入了解香港对于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权人方面的监管方式,同时亦给予监管机构更多时间去监察现行不同投票权制度是否如预期般运作,以便为日后就进一步修订提供参考。
联交所会将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大中华发行人,视为目前就《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 章在香港第二上市而言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 — (a) 由属于最大股东(以股东投票权计算)的单一法团身份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或多名一致行动的法团受益人)控制,而且其控制的投票权占股东投票权总数至少30%,及 (b) 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于合资格交易所作第一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
为了将没有不同投票权架构而寻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九C 章作第二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所适用的资格规定常规化,联交所计划另行咨询市场意见,目前正在考虑 (a) 将最低市值要求更改为至少 4 亿美元 (约港币30亿元), 与联合政策声明中的市值要求一致,及 (b) 删除对 “创新产业公司”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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