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及《关于取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下称“两《通知》”)。

两《通知》主要对《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和《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进行部分条款的修订,取消了针对免税进口物资的额度限制,自3月20日起施行。

关注要点

两《通知》取消海陆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删除原文件中关于免税进口额度的相关表述。两《通知》印发前,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原文件规定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两《通知》对原文件的修订情况主要如下:

原文件 本次删除 本次修改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 第二、四、五条中,“免税进口额度”相关内容;
  • 附件第三、四、五、六、九条中,“免税额度”申请、认定等相关内容;
  • 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 第三条明确由“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 附件第五条,明确主管单位;
  • 附件第十条,调整涉及“超出免税进口额度”的要求内容。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 第一、四、五条中,“免税进口额度”相关内容;
  • 附件第三、四、五、六、九条中,“免税额度”申请、认定等相关内容;
  • 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 第三条明确由“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 附件第五条,明确主管单位;
  • 附件第十条,调整涉及“超出免税进口额度”的要求内容。

毕马威观察

以往对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用于海陆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等《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需在申请批准的免税进口额度内,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超出免税进口额度的部分,需正常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次“两通知”的发布,释放巨大红利,以上符合要求的物资,进口时均能享受免征进口关税或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减轻相关企业税务负担、促进油气开采领域发展的决心与力度。

结合本次“两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建议企业:

  • 及时并深度了解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申请流程,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进行减免税相关享惠申请;
  • 进一步梳理规范相关物资的商品名称、技术指标以及商品归类,在精准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避免不符合条件的物资错误申请政策优惠,引发合规风险;
  • 对于已享受优惠的免税物资,做好监管期内减免税货物的管理,避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补税甚至处罚风险;
  • 结合企业以及行业发展的需求,在国家“十四五”规划阶段,进一步争取保障促进优惠政策。

毕马威一直以来关注油气开采领域的动态,在相关财务税务、贸易关务等专业领域有深入的洞察和丰富的经验,可以在产业发展规划、税务关务优化、政策适用实操、政策调研与优惠扩大申请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服务。

毕马威将继续追踪国家及地方陆续出台的油气开采领域相关优惠政策及细则,给予相关的专业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毕马威专业人士获取政策解读及实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