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迅速在全国蔓延,当前正处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时期。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以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为“10号公告”),明确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1

主要内容及要点解析

9号和10号公告,涵盖若干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要点如下:

  • 以下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2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 以下个人捐赠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物品;
    •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3

毕马威观察

此次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时地就疫情防控工作中,各方热切关注的个人税务问题,进行了明确。优惠的个税政策,有助于企业及个人共克疫情难关,增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心与信心,更好地支持防疫工作。

在疫情期间,企业如有给员工放发相关津贴的安排,目前税务处理尚不明确。毕马威将密切关注,为您及时传递、解读最新税收政策动态,与您携手共克疫情难关。我们也欢迎企业及个人与我们联系,了解相关最新动态及前沿信息。


  1. 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3. 医院需开具捐赠接收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