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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捐赠支出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公益慈善捐赠支出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三期,二零二零年一月

在石板路上跑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追溯施行。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99号公告结合新个税体制下新的收入分类制度,对个人捐赠的相关个税政策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并规范了该项支出税前扣除的操作流程及对应的时间表,进一步鼓励纳税人参与公益捐赠的行为。

主要内容及要点解析

适用范围

99号公告就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给予了明确的个人所得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捐赠支出金额

捐赠形式

捐赠支出金额

货币性资产

实际捐赠金额

股权、房产

财产原值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市场价格

 

扣除途径与扣除限额

税收居民身份

扣除途径

扣除限额

居民

综合所得

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经营所得

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非居民

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扣除不完的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其中,对于将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进行税前扣除的居民个人:

所得类型

扣除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

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汇算清缴

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按规定未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

参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经营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

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

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扣除时间

预缴税款或汇算清缴

不可扣除情形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

 

追补扣除

按照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申报情形

追补扣除方法

扣缴义务人已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

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扣缴义务人已代扣且解缴税款

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自行申报纳税

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99号公告发布之日(2019年12月30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规定可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

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

 

扣除凭证及申报文件

扣除凭证

  •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可扣除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 个人也可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凭证,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
  •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
  •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申报文件

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毕马威观察

99号公告在新个税法推出后明确了公益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的相关要求,以下几方面值得引起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纳税人的关注: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扣除可抵扣的公益
捐赠支出金额,并履行相关告知、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与此同时,企
业应尽快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及操作流程,并与员工进行相关的沟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参与公益捐赠的个人

个人应在捐赠前确认该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范围,并索取捐赠票据,     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凭证,并按规定留存捐赠票据。

对于有多类所得的居民个人,可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个人可结合自己各项所得的收入情况进行相关税务测算及筹划。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99号公告中仍有一些细节尚待明确,如:

  • 公告提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金额,但市场价格的确定标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待进一步明确。
  •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在向相关部门公布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然而,对于个人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时,如该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尚未公布,相关税务处理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毕马威将密切关注有关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并积极与各地税务机关探讨政策动向及实操案例。我们也欢迎企业及个人与我们联系,了解相关最新动态及前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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