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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出台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出台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出台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四十一期,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两位正在跑步的男士

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令”),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8年10月25日发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41号令的颁布为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操作办法和指导性意见,进一步保障了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的平等权益。

主要内容及要点解析

41号令对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及要点解析如下:

适用对象及参保范围

 

适用范围

定义

参保范围

是否强制

就业人员

一般雇员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应当参加

个体工商户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可以参加

灵活就业

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未就业人员

未就业居民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可以参加

大学生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规定参加

其中,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参保流程

41号令规定参保流程如下:

参保地点

一般雇员

用人单位所在地

个体工商户

注册地

灵活就业及未就业居民

居住地

大学生

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

登记材料

一般雇员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经营及灵活就业

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流程

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登记后获得社会保障号码及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号码

已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其社会保障号码为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待遇享受

41号令明确了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可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及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待遇

港澳台参保人员同内地(大陆)居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领取相关养老保险待遇。41号令为希望享受待遇但未缴足年限的港澳台居民提供了补缴方法: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1]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

医疗保险待遇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需注意,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离开内地(大陆)社保关系处理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可选择:

  • 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若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或
  • 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跨统筹地区社保关系转移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点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

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

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

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

毕马威观察

早在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8月已废止)已提出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操层面上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而2011年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于港澳台人员参保要求也并无明确规定。41号令的发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明确了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的参保要求和参保待遇,是国家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明确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大陆)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的体现。同时,对于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保留社保关系的港澳台居民,符合相关要求可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充分考虑了港澳台居民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我们建议聘用港澳台居民的内地(大陆)企业及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在新规出台下注意以下方面:

聘用港澳台居民的内地(大陆)企业

  • 目前部分地区的社保机构并未强制要求在内地(大陆)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41号令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后,当地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建议企业做好相关确认及准备工作,并进行社会保险费成本测算,预估可能的财务影响,必要情况下调整相关的薪酬政策和人事政策。

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 41号令的适用对象从2005年发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所涵盖的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扩展到了在内地(大陆)就业与非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评估参保对个人的财务影响及待遇享受。就业人员可与雇主进行相关的沟通,必要情况下对薪酬架构进行相关梳理和进一步确认。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41号令中仍有一些细节尚待明确,如:

  • 41号令明确,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而其并没有对未办理居住证的台湾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进行明确。台湾居民是否只有在办理居住证后才可以参保,有待进一步确认。
  • 41号令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对于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具体要求,仍有待进一步确认。

毕马威将密切关注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保的相关政策,并同时积极与各地社保机关探讨政策动向及实操案例。欢迎企业及港澳台居民与我们联系,了解相关最新动态及前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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