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三十七期,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摘要
2019年12月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消费税从暂行条例变成法律,符合我国“税收法定”的改革方向。消费税法立法程序的启动将进一步推进现代财税制度改革。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并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有助于维持消费税机制的运行秩序以及后续改革的逐步推进,减少立法和改革过程中对从业者的影响。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也为下一步改革打下制度基础并指明了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消费税改革仍“在路上”,主要方向将集中在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这将直接影响消费税税源和税款如何分配。其中,消费税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调整还在社会各界讨论中,也存在不同意见,征收环节和税率调整的统筹考虑将可能成为争论的焦点和难点。本次发布的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也为后续消费税的改革、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后移以及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变动预留了较大的空间。
消费税法意见征集系统开放至2020年1月2日。在此之后,预计消费税法草案将最终由全国人大审议和批准。虽然消费税法的生效日期并没有明确,但预计草案将在2020年初提交人大审议,并且之后国务院将根据最终的消费税法制定实施条例。
背景
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实施,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该修订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国家启动新一轮消费税改革,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提高烟草消费税税率,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消费税等。这些调整主要集中在税率调整方面,也扩大了在零售环节征税的先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税面临全面改革需求,主要方向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调整征税范围、调节税率结构、调整征收环节。
201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进行消费税改革。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以及将消费税稳步下划地方,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将增量部分划归地方,是国务院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改革方向之一。本次消费税立法亦为后续改革奠定了基础。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我国税法的总体结构是在法律中规定税制基本原则,并通过实施细则规定具体内容。消费税征求意见稿全文共二十三条,后附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整体框架与暂行条例一致。
主要变化
在阅读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是,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法规相比所发生的实质性的变化。尽管相应的变化只有在正式法案公布后才能确定,但我们从征求意见稿中也总结出了一些与目前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修改消费税纳税人的表述。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表述调整为“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同时明确了应税消费品自用的情形属于应税范围。
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栏目进行调整。在暂行条例的“税率”下增加一栏环节项目,包括“生产(进口)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目前草案中各税目的征收环节与现行规定并没有变化。
对连续生产类别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情形进行规范。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委托加工收回和外购的连续生产类抵扣的应税消费品进行了规范,并提出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明确了消费税纳税时点和纳税地点。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消费税纳税地点进行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并调整了计税期间,明确了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按照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对税收征管方面进行补充和加强。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核定范围增加了“数量明显偏低”的情形,核定机构增加了海关部门。此外,增加了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进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条款。
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对于消费税改革的行政权力。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对于消费税改革的权力。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以及制定实施条例。
毕马威观察
财政部曾公开表示,消费税立法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而做的补充。毕马威认为,消费税征税环节逐步转移到批发或零售环节是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着力点。由消费地分享消费税税源,能够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激励政府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营造更为良好的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消费税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是时代的产物,主要是受当时征收成本、征收技术和监管能力的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权宜之计。随着我国税务部门征收能力不断提高、监管手段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具备了征收环节调整的前提条件,消费税征收环节转移到批发和零售环节是回归消费税本质的要求。当然,消费税应税产品情况不一,现阶段部分产品转移到批发或零售环节条件仍不成熟,将可能继续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我们应当重点关注未来改革方向可能带来的影响:
消费税征税环节改革蓄势待发。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税目税率表的结构进行了调整,与原有税目税率表相比体现出了不同征税环节,后续如需修改征税环节,直接对税目税率表进行调整即可。此外,其授权国务院可以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进行修改,为征税环节的变更创造了便利的条件。
消费税抵扣政策的运用。由于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周期较长,未来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时,可能存在部分商品已于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根据新的政策又将于零售或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从而造成消费税的重复缴纳的情形。本次出台的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对连续生产类别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情形进行规范,以及规定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可能在预备为将来消费税环节后移时发生的重复缴纳情形提供解决方法。未来对于抵扣办法和凭证要求的规定可能会进一步细化,后续应持续关注。
消费税征管方式的变化。由于下游批发、零售商数目远多于生产厂商且较为分散,征税环节后移将会导致征管情况更加复杂,面临的征管压力更大,税款征收成本更高。因此,在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方面,可能会发生较大的转变。后续应持续关注消费税的征管方式的变化。
从业者需提前准备,并紧密关注对价值链管理的影响。未来消费税改革若形成多环节选择税、价内税,对于消费税相关行业的企业而言,在定价机制、合同签订、与增值税税基的协调一致等方面的影响有待观察。若征税环节发生变化,之前的税收筹划方案亦可能会失效,企业承担的消费税税负可能会上升。以汽车行业为例,征税环节转变使得消费税负担主体发生变化,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的计税基础亦会改变,因此整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之间的定价政策和他们之间的合同条款可能需要重新制定,相应的汽车市场指导价亦需重新考量;由于价格发生变化,汽车生产厂家对于经销商基于销售额的激励政策或促销政策亦需考虑进行调整;总经销商的安排也需要考虑是否调整;此外,整车生产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评估以往常见的全国销售中心安排对价值链的影响。从业者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并紧密关注后续出台的相关文件。
中央与地方消费税分成政策的变化。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和增加地方消费税分成为消费税改革的两大方向。目前消费税全部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未来消费税将稳步下划地方,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划归地方。本次的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并未体现具体的中央与地方消费税分成政策,未来是否会出台相关规定值得关注。
对于税收返还政策的影响。部分地区税收返还的基础为全部已缴纳的税款的地方分成部分。若消费税征收环节和地方分成发生变化,部分享受税收返还的企业,受其缴纳的消费税税款的变化和所在地地方分成的改变的影响,其收到的税收返还的金额将会随之改变。因此,从业者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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