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再迎利好,零售出口企业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跨境电商再迎利好,零售出口企业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三十五期,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以下简称“财税103号文”),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简称“无票免税”政策)。
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要培育外贸新业态,增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配合“无票免税”政策,尽快出台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及其解读,明确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在符合规定条件下,试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此外,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仍可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其取得的收入如属于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新政策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政主要内容
核定征收条件及方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一)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其收入总额。
可同时享受的优惠政策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进一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需要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按阶梯式进行计算,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人民币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降至5%、10%。
(二) 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毕马威观察
2018年9月财税103号文的出台,推出了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无票免税”政策。然而,由于对于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跨境电商企业仍然存在潜在的采购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36号公告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后,大幅度降低了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税务合规不确定性。此外,4%的应税所得率,是现行法规下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使得跨境电商企业的税务合规成本也显著降低。
随着财税103号文和36号公告的配套实施,跨境电商企业出口收入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待遇、企业所得税可核定征收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这些政策的发布,体现了国家对减轻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务负担、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的决心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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