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发布公众咨询文件,国际税收新规则更多细节显露
OECD发布公众咨询文件,国际税收新规则更多细节显露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二十九期,二零一九年十月
背景
2019年10月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份公众咨询文件,旨在就拟议的 “统一方法(unified approach)” 征求意见,该统一方法将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全面改革。各方应于2019年11月12日之前提交反馈意见,以便在11月21日至22日召开的咨询会议上进行讨论。
统一方法详述了一个新的税收联结度规则,在该规则下,即便外国企业并未在市场国设立任何物理存在,市场国也能对其征税。统一方法还引入一项新的公式法以进行利润归属。统一方法是OECD秘书处和包容性框架指导小组为了弥合美国、英国和印度2019年初提出的三项提案的差距而努力工作的成果,以期2020年之前能达成全球共识。鉴于新规则将对跨国企业的全球架构、供应链和商业模式产生影响,中国工商业界需在此阶段明确表达其所关切的问题和诉求。
统一方法
正如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2019年第7期和2019年第17期中所述,OECD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了《工作计划》,在该《工作计划》的指导下,各工作组正就新规则(支柱一下的新联结度和利润归属规则,以及支柱二下的全球最低税规则)的设计开展技术层面的工作。同时,包容性框架指导小组(由部分包容性框架成员组成,包括一些大型经济体,以及其他国家的代表,如小型开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将与OECD秘书处密切合作,以便就支柱一达成政治协议,目前这一工作仍在进行当中。为此,秘书处提出了统一方法,该统一方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联结度:将设定一个主要基于销售收入的门槛,以确定市场国是否有权对规则范围内的企业征税。这一收入门槛可能与市场规模(即GDP)相关。对于高度数字化的企业,收入可能来源于用户所在地(例如社交媒体)。
新的联结度规则将被设计为税收协定中一项新的、“独立的”条款,即与现有协定中的第五条“常设机构”(基于物理存在)相互独立。联结度门槛将适用于跨国企业的集团层面,并需要使用特定的机制,以通过第三方中间商/平台对供应进行“追踪”。
范围:新规则针对面向消费者的大型企业。销售知名商品的企业、特许经营商以及高度数字化的企业都可能被纳入新规则的范围之内。但新规则涵盖的具体行业尚未明确,排除在范围之外的行业(如采掘业、金融服务等)也有待确定。OECD的咨询文件中提到了7.5亿欧元的全球收入门槛,但最终敲定的门槛值可能与此不同。
利润分配:向市场国(包括在市场国的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共包括三个要素,分别是金额A、金额B和金额C:
- 金额A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出发,将跨国企业一部分“剩余利润”(即超出“常规利润”的部分)分配至市场。将使用一系列简化指标来确定常规利润额(例如,全球收入的X%)、需分配给市场的剩余利润的百分比、以及在各市场国之间的分配参数(例如,各个国家销售额所占比例)。 鉴于七国集团(G7)于7月发表了关于向数字企业合理征税的声明,各方也在关注应如何对金额A进行设计,以确保分配至市场的利润额能如实反映跨国企业在该市场内所进行的数字化/用户参与的程度。这些简化指标将通过谈判确定,在这一过程中,对税收收入所受影响而进行的经济分析将发挥关键作用。
- 金额B将为市场国内基于物理存在的、“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提供最低回报;但目前尚未对此类活动做出明确定义,也未设定具体的回报率。
- 在金额C下,若市场内活动所承担的功能超出了金额B的“基本”水平,则将使用标准的转让定价规则向市场再分配一部分回报。
需指出,金额A、金额B、金额C的实施均需要强有力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予以保障,秘书处在文件末尾的意见征询章节中,提到了可能使用仲裁、国际税收遵从保障计划(ICAP)、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秘书处也将进一步探讨在金额计算时是否对业务线/区域进行细分。这些利润分配规则将与传统的定价规则“共存”。
毕马威观察
如之前的《中国税务快讯》所述,支柱一下的规则旨在优化国际税收规则间的平衡。OECD希望向市场管辖区分配更多征税权,同时避免双重不征税情况的发生。当前,很多国家开始采取单边征税措施(如数字服务税),基于该情况对国际税收的威胁与日俱增,包容性框架成员国正努力就支柱一达成一致(尽管许多成员最初持反对态度)。然而,新规则是否会增加特定企业的税收风险,并增加其税收负担,还将取决于联结度、规则范围和利润归属规则的最终设计,且与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具体情况相关。在公众咨询过程中,企业参与者可以:
- 寻求对范围规则的明确规定。例如明确排除向企业提供生产活动所需货物的生产供应商,以及明确排除一般/无差异消费品的供应商。
- 针对下列问题提出意见:业务线/区域的细分、通过中间商“追踪”商品流向、以及新规则对会计制度、审计标准的影响等。
- 了解金额A下简化指标的具体内容,就金额B和金额C的适用范围提出建议,并在消除双重征税、亏损处理、以及争议解决和执行机制等方面寻求明确规定。
改革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现已进入“具体阶段”。迄今为止尽管许多细节尚待明确,但统一方法中所建议的内容是目前最为具体的。尽管还不能确定包容性框架管辖区是否会在2020年达成共识,但11月份的公开咨询会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工商业界提供了重要机会,企业可以在规则仍在制定的过程中表达关切并提出意见。
企业在就支柱一统一方法做出回应时,还应当考虑支柱二全球最低税收规则同时产生的影响,有关此问题的公众咨询文档将于11月初发布,并于12月举办公众咨询会。
为更好地了解新规则对税收管理、会计制度以及对跨国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架构的影响,诚挚欢迎您与毕马威的税务顾问保持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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