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着枷锁起舞——间接股权转让中的税收考量

戴着枷锁起舞——间接股权转让中的税收考量

1000
bridge

在收购兼并领域中,经常会涉及一些采用境外多层控股公司架构(即通过设立在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的一层或多层中间控股公司)的中国境内实体公司的股权转让。此类交易中,随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下文简称“7号公告”)的出台,对于试图通过转让境外中间控股公司以规避直接转让中国公司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所得税税负的安排,很可能因无法证明境外交易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将不能达到规避中国税负的目的。可以说,合理商业目的的要求,已为间接股权转让避税的操作戴上了一副“枷锁”。

那么在间接股权转让的实务操作中,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实现税负的最小化?如果被认定股权交易没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就意味着完全没有降低交易税负的可能?相信以下这个间接转让境内股权的交易能够给予一定的启发。

本例中,卖方为某一私募基金在爱尔兰设立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卖方在多年前通过在开曼和香港设立的持股公司A和B投资并间接持有中国居民企业C公司100%的股份。C公司主要从事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买卖双方根据约定,卖方将转让其直接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给与买方。交易架构如下图所示:

间接股权转让交易基本流程示意图

tax-consideration-of-indirect-equity-transfer-01

由于A,B公司除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100%的股份之外,其他主要的职能包括提供管理决策,资金运作,召开股东会会议等事项。考虑到A,B公司实际的运营状况,很有可能会落入7号公告中的“直接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从而被中国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看穿,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需要在中国就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卖方只能接受在中国境内就间接转让缴税的结果?

答案是否定的。经过调研,我们发现虽然根据中间控股公司A和B的实际运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将可能认定其不具有商业实质,但由于卖方是爱尔兰的税收居民企业,在爱尔兰当地按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法定税率25%。根据中国与爱尔兰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爱尔兰税收居民企业转让在中国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且该公司的财产不以不动产为主要构成,则应仅在爱尔兰征税。

最终,凭借中国与爱尔兰的税收协定,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间接股权转让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要求征缴所得税的情况下,本例中卖方依然取得了中国所得税税负的免除。

事实上,意图通过设立多层控股架构,在海外以间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中国境内实体的控制权来规避中国的所得税税负,在目前的中国税收监管体系下是一项非常复杂且困难的工程,尤其需要提前规划整体的控股架构和业务经营安排,例如:基于税负和税收优惠的比较,应选择何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中间控股公司应如何填充商业实质来防止被直接“看穿”?双边税收协定在股权交易中能否适用?乃至在间接转让交易发生后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及时申报和有效沟通等。

总之,简单利用海外架构在境外间接转让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股权,并不能够真正实现规避中国的纳税义务。提前进行税务架构筹划,综合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有助于降低间接转让交易在中国的税负。

© 2024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

京ICP备1202818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3233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