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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3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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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关于2019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第8号)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予以公告,涉及印度进口的单模光纤和特丁基对苯二酚两项商品。详细情况请见该公告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1号)

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所加征5%的关税。

 

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13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相关申报单位继续使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提交有关资料,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发布相关的管理办法,详情请见公告附件内容。

 

关于扩大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41号)

海关总署决定在现有试点口岸基础上(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和大连港口岸),增加吉木乃口岸、巴克图口岸、阿拉山口口岸、都拉塔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试点实施《TIR公约》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2018年第42号施行。本公告内容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46号)

海关总署公布对会计信息、综合财务状况、指标计算公式和指标分值的认定标准。详细的认定标准请见该公告及附件内容。

 

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48号)

由于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海关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如输日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49号)

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并就相关事宜予以公告。

 

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50号)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单》等3种监管证件扩大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56号)

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口准许证》《药品出口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将证件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签发的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57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不再强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办理,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企业原已设立的出境加工纸质手册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完毕。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58号)

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公告附件)。

地方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6号(北京海关 [2019]6号)

根据相关规定,报关单位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报关差错,海关予以记录。报关单位可以通过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的“关企合作平台”查询本单位的报关差错。

 

上海海关关于在外高桥港区试行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的公告(上海海关 [2019]1号)

对于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的本地清关货物,企业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可自主选择“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备齐、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并取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后,可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海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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