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应税特许权费需在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自5月1日起应税特许权费需在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三期,二零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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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20号公告”),宣布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 (代码9500)。2019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8号公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8号公告”),明确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和滞纳金等事项。

近年来,中国海关持续关注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问题。自2016年3月30日起,进口报关单中增加了“三项确认”要求(即“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体现出海关在进口申报环节加强对特许权使用费等估价热点问题的管理力度。2018年初,海关总署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问题拟订了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地海关及进出口企业征求意见,历经多次修改后终于出台了20号公告和58号公告。特别是58号公告,一方面规范了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工作,另一方面对企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也是中国海关实践世界海关组织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又一重要举措。

主要内容

2016年以来海关总署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的要求:

 

相关法规

文件发布日及生效日

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要求

1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2016年3月24日发布,3月30日生效
  • 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2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 2017年3月16日发布,3月29日生效
  •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应填报“是”。

  • 无法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应填报“是”。

  •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确认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 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3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 2019年1月23日发布,3月1日生效
  •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

2019年3月27日发布,5月1日生效
  •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 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报“否”。

  • 明确了申报时间;

  • 新增“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具体来说,58号公告中包含以下重要更新:

1. 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

  • 对于存在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2.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时效要求

  •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特许权使用费已支付的,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申报已支付的金额。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的,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3.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要求

  • 货物申报进口时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时填报报关单“杂费”栏目。
  •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天内申报的,申报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4.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填报要求

  • 要求向海关说明特许权费海关审查确定的情况,例如是否已申请价格预裁定。
  • 需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特许权使用费发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以及从税务部门获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纳税凭证。
  • 要求企业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说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的关系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销售条件。

5. 滞纳金

  • 企业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时错误填报为“否”,或虽在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时正确填报为 “是”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造成海关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将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企业在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内容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按缴纳税款或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计算滞纳天数;企业超期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按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计算滞纳天数。
  • 符合海关稽查条例规定的主动披露情形的可以减免滞纳金。  

毕马威观察

今年发布的20号和58号公告,体现出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从以往由海关发起的后续补税方式变为由企业自主发起的主动申报模式,企业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视为一种特殊货物通过报关单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根据20号和58号公告,建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尤其是已经确认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企业,应关注以下问题:

1. 58号公告将于5月1日起生效,如何做好准备工作?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180天过渡期,58号公告不设180天的过渡期。鉴于58号公告提出了详尽的填报要求,已经就特许权使用费向海关进行补税的企业应尽力在4月底前完成申报纳税工作。

2. 关于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的规定是否有变化,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58号公告提出,无论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已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中均应填“是”,这与2017年第13号公告中的填报要求不同。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的企业,之前该栏目填报“否”,从5月1日起应填报“是”,确保该栏目申报的准确性。

另外,58号公告明确只有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填“是”,与进口货物无关的不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则填“否”。对比之前的规定来看,虽然仅增加了“应税”两字,但与《审价办法》保持了一致,明确了企业仅需对同时满足“有关”和“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填报为“是”,解决了此前申报中企业的困惑。

3. 公告中规定了在每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企业需如何确保符合海关规定进行申报?

58号公告最大的变化是规定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时限,未按照规定申报的企业将被征收滞纳金。考虑到企业从对外支付到向海关申报纳税需要准备的资料较多,申报的内容也较多,而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限只有30天。建议企业在有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计划时就与海关进行联系,做好事先准备工作。

对于经稽查等海关认定需定期申报特许权费的企业,由于58号公告设定了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的新要求,应尽快联系主管海关根据公告要求确定新的定期申报方式,以免发生滞纳金。

58号公告中规定了企业主动披露可减免滞纳金,建议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积极自查,并考虑按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申报,以减少滞纳金带来的损失。

4.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需要提交大量随附资料,企业如何准备?

58号公告的附件《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说明等资料,对企业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海关估价专业要求。

58号公告对于报关单数据也提出了要求,要求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应单份报关单的,提供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对应多份报关单或多项进口货物的,应在随附材料清单中填写与该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报关单编号及相关货物情况。企业应该建立或升级关务系统,使得进口报关数据能够反映进口货物的详细情况,并能够根据各货物和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关联情况按照海关认定的分摊公式进行汇总计算。

58号公告也存在需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地方。例如,公告中规定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需对外支付后才进行申报纳税,但对于企业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没有要求申报纳税。但是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无论是实付还是应付,都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又如,《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要求的随附资料较多,且每次申报都需提供,为减少企业负担,海关可以考虑对第一次已经提交且需要每次提交的资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毕马威可提供的服务

  • 协助企业梳理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非贸支付的性质以及进口货物清单,分析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非贸支付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 协助企业应对海关就特许权使用费提出的核查意见,起草情况说明,陪同企业向海关递交资料并进行解释说明;

  • 协助企业向海关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补税,以及后续与海关沟通的相关事宜;

  • 协助企业运用税务智能解决方案系统,对海关申报和后续审核加入自动化流程,避免人工操作带来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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