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出台
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出台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十期,二零一九年三月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下简称“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此次34号公告的颁布阐述了在新政下,判定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标准,同时也明确了无住所个人享受暂免境外所得税收优惠的相关条件。
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34号公告明确了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
- 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 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六年政策”
34号公告针对无住所个人六年内免征境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六年政策”)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在判断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是否符合6年政策时,应追溯该个人是否在此前六年中:
- 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且
- 没有任何一年中单次离境超过30天。
在以上两个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该无住所个人在该纳税年度中所取得的境内外收入应在中国境内缴税。
六年政策的起始年度从2019 年1 月1 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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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更为宽松
34号公告相较于过去出入境当天均计入境内居住天数的规定,特别是对于经常往返于港澳及中国内地的港澳居民,新政下的判定标准更为宽松。
该公告的出台,进一步放宽了免征无住所个人境外所得的政策,体现了国家继续吸引境外人才的决心。同时预计相关部门未来可能会对个人纳税人“住所”的判定予以审核。
新政下的重启规则
六年政策于2019 年1 月1 日起开始起算。这意味着无住所个人于2024年(含)之前所取得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如无住所个人未能在自2019年起的六年中任意一个年度内居住不满183天,或单次离境超过30天,也可在符合相关的条件下在后续年度中重启六年政策,享受境外所得在中国免税的优惠政策。
备案要求
此次34号公告并未对无住所个人免除境外来源所得免于征税的备案要求做出相关的操作指引, 预计会在后续公布。
鉴于此新规较以前的规定及操作有所改变,我们建议境外(含港澳台)个人,及雇佣该人群的企业重新评估税收情况,调整相应的纳税行为,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企业也应当评估潜在的影响,做好与员工相关的沟通,建立相关的内部监控管理与雇佣安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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