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重大增值税减税措施 中国进入增值税立法新阶段
政府宣布重大增值税减税措施 中国进入增值税立法新阶段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八期,二零一九年三月
背景
2019年3月5日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两会”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布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这一重大变化无疑将会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利好,也代表着中国政府向提振特定行业经济活力,减轻总体税负迈出的重要一步。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将增值税作为调整经济的重要工具。本次政府工作报告也显示出这一政策意图。中国政府在过去的1年内将增值税最高一档税率降低了近25% , 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由17%降低至16%,现在增值税税率将由16%降低至13%。在完成本次税率调整后,中国增值税最高一档税率将显著低于OECD国家的平均增值税税率19%。
这次降低税率很可能是中国增值税改革大进程中的第一步。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增值税现行三档税率(即本次政府工作报告后的6%,9%,13%)会继续减并至两档税率。2019年至2020年,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营改增试点政策会统一至增值税法。在增值税立法过程中,中国政府会在多大程度上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并与OECD的增值税基本原则进一步趋同将是大家拭目以待的问题。
除了降低税率以外,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也将会推出其他增值税优惠措施,例如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虽然此次增值税降率调整看起来似乎不会对税务实操带来巨大挑战,但企业仍然需要考虑很多问题,我们将在本快讯中进一步阐述。
生效日期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未提及新税率何时生效而只是将其作为2019年的税务改革工作目标之一。但预计很快将有相关配套税务法规出台。从2018年调整税率的相关经验来看,企业可能会很快享受到降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需要为适用新税率从业务和系统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受到影响的行业
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明制造业等行业将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将适用9%的税率。
回顾过去增值税税率调整的经验,尤其是2018年3月公布的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政策(当时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我们可以合理预计目前适用16%和10%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的税率将统一降至13%和9%。因为这样调整增值税税率,才符合政府减少现行多档税率的目标。而且,如果降低增值税税率的目的之一是刺激消费者的经济活动,那么任何税率的降低必将流转到零售领域,所以本次调整税率不能只是针对于经济活动的某项特定环节适用的。基于以上原因,我们预计本次税率调整将广泛适用。
我们预期很快会公布的正式政策文件中,会对以下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适用范围 | 现行税率 | 2019年适用的新税率 |
---|---|---|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 16% | 13% |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 | 10% | 9% |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6% | 6% |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将保持6%的税率不变,然而,报告也指出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在此阶段,政府工作报告并未提供具体细节。按6%缴纳销项税的行业也将从税率调整中受益,因为其进项端承担的13%及9%税率的采购价格可能会降低 – 例如,支付的房租、企业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其他间接成本等。
毕马威观察
企业和消费者毫无疑问会对降低增值税税率持欢迎态度,特别是货物主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6%降低至13%,这一举措可能被认为是政府拟将增值税现行的三档税率进一步减少并进入增值税立法阶段的第一步。根据政府工作报告,6%这一档税率未发生变化,因此在这一时点上预计未来增值税只有13%和9%两档税率还为时过早。企业成功实施这些税率变动的关键是不仅要关注对销项端的影响,也要确保税负的降低可以体现到进项端的价格降低上。这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广泛的协商。
重要的是,16%和10%两档增值税税率分别降低至13%和9%会对企业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但大多数问题仍有待在尚未公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税务官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新税率的实施日期尚未公布,尽管如此,仍应该认真对待其带来的重要影响:
问题 | 影响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即使新税率的生效日期公布之后,新税率是以哪个时点为准也尚待明确: (a) 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时点 (b) 纳税人应计提销项税的时点,或是 (c)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点 这一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参考以往增值税改革经验,一般原则上按照b类方法确定。 |
预付款项 | 纳税人在新税率生效日前收到的实际将于生效日后消费的货物或服务的预付款项是否可以适用于新增值税率。旅游业就是一个例子,客户很可能在生效日前就预定并支付生效日之后的航班机票。 |
视同销售 | 如果供应商在新税率生效日前购入了货物(且已按照16%税率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这些货物在生效日之后被赠送了出去,那么就会出现在视同销售规则下,应如何确定合理的适用税率的问题。 |
销货退回 | 在新税率生效日前售出的货物于生效日或之后发生退回的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以冲减销货方的销项税额以及购买方的进项税额,此时冲减的税率均为16%,而非13%。但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实操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即生效日或之后新发生的货物交易是否适用于13%税率。同样地,供应商也会预测到这对于客户需求量的影响,因为客户很可能会将购买大量货物的行为推迟到新税率生效日之后,以享受降低的增值税率。 |
合同约定 | 当合同中增值税条款部分约定方式是价格加上增值税,则该合同可以很容易地进行调整,以适用新的增值税税率。例如只需要将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由16%变为13%即可。 然而,当合同中增值税条款部分是以含税价列示时,问题则出现了,即是否需要将税率的降低转嫁到服务接受方的身上。这往往是一个双方谈判的问题。 考虑到增值税税率可能在未来再次发生变化,尤其是可能调整为两档增值税税率,这更加凸显了增值税含税价格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
定价 | 对于已在广告宣传中标明销售价格的企业,可能需要考虑调整这些已标明的销售价格,以便让消费者获得节税的收益- 否则可能会对其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
年度标准价目表 | 某些行业的供应商在每年伊始都会拟定或列示本年度的产品价格,例如标准价目表。 在这种情况中,由于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供应商是否应该重新审视或调整这些年度价目表所列示的产品价格。 |
存货 | 企业可能面临存货在购进时适用16%增值税税率,而在税率调整之后售出时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情况。 |
回扣和折扣 | 通常情况下,数量或价格折扣适用于抵减下一单销售交易或销售账单的金额,而非直接抵减当前的交易金额(若直接抵减当前交易额则必须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企业在新税率生效前取得上述折扣,但用于抵减在新税率生效之后的销售价格,则该折扣的实际价值会降低。 |
调整定价 | 某些行业通常会将各种产品的价格四舍五入为特定的金额,例如人民币1元;或将产品定价为特定的金额,例如人民币888元。 在这些情况下,增值税税率的降低不一定会导致价格下降,因此会增加供应商的利润。供应商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做出价格调整的商业决定。 |
采购不动产 |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如果新税率生效期跨越这两年之间,那么在计算第二年的进项税额时,应适用的税率是9%还是原本的10%?后者似乎更为合适。 |
改变资产用途 | 财税[2016]36号对于改变资产用途后如何抵扣进项税的问题予以了明确,例如由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改为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反之亦然)。那么,资产用途改变后计算进项税时,应适用新的增值税税率还是原本的增值税税率?同样的,后者似乎更合适。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尽管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适用不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不同。目前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包括0%、 6%、 10%、13%和16%。这些退税率很有可能依照国务院的公告而进行调整。 |
系统改造 | 企业需要对IT 系统进行改造,以保证系统可在进项端及销项端均可支持13%和9%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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