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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12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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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2018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对相关144个税目商品暂停征收25%的关税,对相关67个税目的商品暂停征收5%的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8〕65)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 调整进口关税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 调整出口关税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调整有关事项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5号) 

2018年12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决定对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进行调整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1. 取消对118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货物实施的自动进口许可措施。上述货物共15种,包括汽轮机、汽车产品、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电气设备、铁路机车、移动通信产品、船舶、医疗设备、游戏机等。
  2. 对2个海关商品编号8704210000、8704310000项下的汽车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2018年12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对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进行了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更新后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包含了70、73、76、84、85、87和90章的部分机电类产品。2001年12月27日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同时废止。

 

公布201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7号)

2018年12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公布了《201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为目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目录》包含了29、38、84、85、89、90章部分货物。2017年12月22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布的《201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公布201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8号)

2018年12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201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为目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2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的《201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主要内容包括:

  • 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 继续暂停对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一般贸易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 “非一批一证”制货物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通关使用,但不超过12次。出口许可证通关超过12次的,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2018年12月2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被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依法采取降低海关信用等级等措施。

 

关于将乘轮船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5号)

2018年12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乘轮船离岛旅客纳入海南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自2018年12月28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1. 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2. 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乘火车和乘轮船免税购物合并计算,在现行免税购物限额内享受相关政策。

 

关于关于发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号)

2018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公布了对包括半导体晶片测试仪和摄像头等27项商品的归类决定,取消了对合成橡胶等3项商品的归类决定。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

2018年12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1. 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产品资质”栏目中“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增加“核销数量单位”申报字段。当在“编辑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界面中填写“核销数量”时,必须填报“核销数量单位”。
  2. 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进行了修订。 

 

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

2018年12月7日,为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

2018年12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除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情况以外,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司机签证簿》。公告明确了对承运转关货物的厢式货车车厢或者集装箱箱门施加的完整商业封志或智能锁的管理,对进出口转关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的申报工作进行了规定。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2018年12月10日,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发布海关监管事宜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本公告涵盖的监管范围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公告就企业管理、通关管理、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以及其他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于2018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规范海关检查的公告。

公告主要对海关实施核查时制作和填写《海关检查记录》、《海关询问笔录》和《海关抽、采样凭证》的操作进行了规范。海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同时废止。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2018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关于升级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7号)

2018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近期对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关二期区域系统”)进行升级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关二期区域系统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适用。升级后的金关二期区域系统支持特殊区域内保税维修、委内加工等业务。更新后的业务数据交换接口规范可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网站(www.chinaport.gov.cn)公告栏中下载。

 

关于“先出区、后报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8号)

2018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特殊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中心”)实施“先出区、后报关”监管改革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先出区、后报关”,是指特殊区域及中心内企业对出境货物,可通过信息化系统(金关二期特殊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凭核放单先行办理出特殊区域及中心手续,再向海关报关的业务办理模式。对适用“先出区、后报关”模式的货物,企业应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关于“保税混矿”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9号)

2018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保税混矿”业务,促进特殊区域发展的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保税混矿”,是指特殊区域内企业对以保税方式进境的铁矿砂进行简单物理加工混合后再复运出区或离境的业务。铁矿砂入区前应接受海关检验和监测,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方可入区,如不符合则应按海关要求做退运或检疫处理。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设立电子账册,记录货物的进、出、转、存等情况。企业应设置专用区域存放“保税混矿”铁矿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

 

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

2018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 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符合规定的检测、维修应向海关提交《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和《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适用保税方式进口的,企业应实施以维修工单为基础的据实核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关于2019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9号)

201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2019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自2009年1月1日,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2018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和第四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均已超过2019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19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和第四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四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对2018年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牛肉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0号)

2018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2018年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牛肉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截至2018年12月27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牛肉(税则号列: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的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172840吨,超过2018年170000吨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8年12月28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深圳海关关于推行进境生物研发样品卫生检疫便利化监管措施的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年12月5日,深圳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发布了推行进境生物研发样品便利化监管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 海关对有关企业及科研院所等用于自身检测、研发、科技创新等目的进口的生物研发样品,实施卫生检疫便利化监管。对生物研发样品实施风险管理,对按照规定需实施风险前置评估的,简化评估程序。
  • 研发类企业、单位一年内多次进口相同品名及规格低风险生物研发样品的,海关给予一次审批、多次核销的便利安排。进境生物研发样品需实施查验的,海关优化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深圳海关关于简化展品检验检疫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9号)

2018年12月5日,深圳海关就深圳关区展品检验检疫有关事宜发布公告,对举办地在深圳的重要国际性展会,实施简化展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从简化展品检验检疫审批手续、创新展品监管模式以及优化展品查验模式等三个方面对展品检验检疫进行了规定。展会现场监督管理及后续核销处置工作由主管地海关负责。

 

天津海关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区注册、多区经营”模式的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年12月7日,天津海关发布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区注册、多区经营”模式的公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自贸试验区内四个特殊区域(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中任意一个特殊区域注册并取得海关注册编码的企业,即可使用该注册编码在上述其他特殊区域范围内设立“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账册并办理海关业务,满足企业一体化运作需求。

 

天津海关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

2018年12月18日,天津海关发布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保税展示业务相关事宜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 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出区保税展示(以下简称保税展示)业务可在京津冀范围内开展,保税展示场所需为固定的展示经营场地。
  • 保税展示货物应自出区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回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区内企业应当在展期届满30日前、保函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手续,经主管海关同意后可以延期,并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天津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年12月28日,天津海关发布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先入区、后报关”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先将境外入区符合海关规定的货物从口岸提运至特殊区域内海关认可的专用场地,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作业模式。适用“先入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上海海关明确出口直接改配和落装货物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8年第16号) 

2018年12月12日,上海海关发布关于明确出口直接改配和装落货物相关事宜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 改配、落装货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原货物性质和数量不应发生变化;有特殊情况的,应经海关核准。直接改配、落装货物相关手续由原运输工具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
  • 公告自2018年12月25日起实施,原《上海海关关于出口漏装改配货物的暂行管理办法》(沪关公告【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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