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新政,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出台新政,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五期,二零一九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化政策,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将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高地,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商务部等14个部委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9年1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第1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意见》,部署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促进综合保税区升级,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平台。1月10日,国务院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对即将正式印发实施的《意见》进行了介绍,并回答了记者的问题。1月25日,《意见》正式发布,共提出了21项具体任务举措,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为新形势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性经济、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提供了有利的支撑。
从1990年开始,我国先后推出了6种形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最早的保税区到后来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以及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般特征是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以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税的方式进入这些特殊监管区域。然而,由于每种特殊区域都有其不同特性,因此从事不同的业务时其优势与限制也不同。
由于每种特殊区域功能各异,201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实行统一化的要求。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最高形态,在发挥促外贸、引外资、引领新业态和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综合性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综合保税区新政策的出台,它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
综合保税区出台的新政策
《意见》明确了要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五大中心,意味着综合保税区将从过去更加注重对外加工制造、物流分拨为主的功能,持续迈向研发创新、检验检测、销售服务等环节,力图培育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新优势。关于综合保税区发展升级的21项具体举措,我们需重点关注:
(一) 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为便于区内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降低部分有内销需求企业的税务成本,新政将积极稳妥的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 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出区销售到国内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为解决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一些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内销比例高、批次多,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繁琐、不便内销的问题,新政明确这些产品内销环节无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 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根据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用于研发的消耗性材料进行核销,有效的解决了进出平衡的问题。此外,一些原先在一线进境环节即需提交许可证件的货物和物品,在用于研发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免证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便利。
(四) 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试行汽车保税存储和展示,突破了现行的进口汽车“落地征税”的政策,使得免税进口汽车待销售的方式成为可能。
(五) 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的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针对融资租赁货物所在地与货物租赁贸易进出口所需报关验放的综合保税区地域跨度太远的情况,考虑到远距离运输的风险较大、运输成本较高,新政规定综保区海关可以与货物所在地海关协调,允许货物不需要实际进入综保区,由综保区海关申报,货物所在地海关监督验放的异地委托监管模式,为注册在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毕马威观察
《意见》部署了着力解决综合保税区发展“痛点”和“堵点”的具体措施,将保税区内生产制造部分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剔除,允许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这些举措有利于便捷货物进出,便利企业内销,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此外,若干意见的政策含金量,不仅体现在极大地拓展综合保税区在加工制造、物流分拨方面的传统功能优势,而且聚焦研发设计、检测维修、销售服务,部署了一系列新举措、新突破。
《意见》另一突出亮点,就是责任明确、可评估、可核查。21项任务举措,均明确了责任分工,还要求海关总署负起设立审核牵头责任、安全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督责任,相关部门负有配合支持责任,将有利于推进综合保税区更好地发展。
《意见》出台对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针强心剂。企业可以进一步关注相关政策的落实措施,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区内更广泛、更便利、更高效地开展制造、贸易、研发等业务。
位于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先行对综合保税区的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待其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后尽早享受政策带来的红利。
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制造型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加工业务外发给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分享区内企业既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又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政策的复合优势。
总部位于境外的跨国集团,则可对其在中国各地综合保税区内设立工厂、物流中心、研发机构等实体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充分享受综合保税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新高地所实行的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毕马威可提供的服务
毕马威一直以来持续关注中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拥有海关、税务、咨询等各专业领域专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协助:
- 协助企业分析评估实施一般纳税人的必要性,对实施转换过程中的保税货物核销、设备补税等问题提供咨询建议;
- 协助企业梳理业务线,设计保税业务方案,完善企业贸易流程安排以适应海关监管要求;
- 协助企业海关业务核销体系优化,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指导规范操作,形成执行度更高的核销管理机制;
- 协助区内新设的研发、制造企业申请并获取高级认证信用等级;
- 协助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及跨境电商等进出口业务;
- 协助企业顺利完成有关高附加值的医疗设备、试剂进口的注册、备案、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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