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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概述未来国际税收规则的相关工作

OECD概述未来国际税收规则的相关工作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四期,二零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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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9日,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办了一场税收谈话,并发布了一份政策文档(Addres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 – Policy Note),阐述了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和OECD前期工作尚未解决的、剩余的BEPS问题的工作计划的重要新细节。此次税收谈话还宣布要在2019年3月举办公开咨询会,公开咨询会上收到的反馈意见有助于制定一个详细的工作计划,该详细工作计划会提交给二十国集团,以在2019年6月的二十国集团财长会上批准。

政策文档中的提案可能会对所有企业产生影响,而不仅仅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高度数字化“平台”、社交网络商业模式。对于落入提案范围的企业来说,其将适用全新的规则而非那些陈旧的规则(如实体存在常设机构和转让定价独立交易原则)。考虑到2019年6月二十国集团会议和2020年底之前达成基于共识的解决方案中间仅有18个月,OECD税收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帕斯卡·圣阿曼斯 (Pascal Saint-Amans) 认为这一工作比BEPS项目更加时间紧、任务重。建议在中国运营的企业(无论是“走出去”企业还是“引进来”企业)密切关注这些进展,并考虑积极参与到上文提及的公开咨询会当中。

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及剩余的BEPS问题

自2013年以来,二十国集团/OECD层面开展的有关经济数字化税收问题的工作一直在进行当中,2015年发布了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2018年3月发布了中期报告(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2018年第8期)。中期报告表明,各国并没有就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但承诺对联结度和利润分配规则的修订进行探讨,在这方面,目前已经提出了四项提案。

可以根据两个“支柱”对四项提案进行分类,其中,三项提案归入第一支柱下,因为该三项提案都着眼于将更多的跨国企业利润分配给市场国或在线用户所在国,这就打破了现行国际税收规则的平衡。根据税收谈话,这三项提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 用户价值创造提案:英国是该提案的提出者。该提案认为,活跃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参与对在线广告和零工经济企业的利润做出了重大贡献。外国企业即使在用户所在国没有构成实体常设机构或设立子公司,也可被视为在用户所在国具有应税存在。该提案采用一种超越转让定价独立交易原则的新的利润分割法,来将跨国企业全球剩余利润(即跨国集团全球利润减去跨国集团中的实体的常规职能利润之后的部分)中的一部分分配给用户所在国。
  • 营销无形资产提案:美国是该提案的提出者。相比用户创造价值提案,该提案的适用范围更广。该提案认为,高度依赖营销无形资产的外国企业在市场国具有应税存在,因为这些企业的营销无形资产“位于”市场国。该提案采用一种新的、非独立交易的剩余利润分割法,来将跨国企业全球剩余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市场国中的营销无形资产。
  • 显著经济存在提案:印度、哥伦比亚是该提案的提出者。该提案采用一种简化的利润分配规则发展了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中的显著经济存在概念(即“虚拟常设机构”)。对新兴经济体的税务机关而言,这种简化的利润分配规则更容易应用。

德国和法国提出的最低税规则提案归入第二支柱下。最低税规则允许各国对已被“转移”至低税国家的跨国企业利润进行征税。最低税规则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居民国特殊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这借鉴了美国税改中的全球无形低税所得规则(GILTI);第二方面是来源国税基侵蚀规则,即不允许向低税国家做出的支付进行税前扣除。该提案中的协调机制、“最低税率”、以及其他细节仍有待协商。

毕马威观察

政策文档指出,各国将在“无偏见非约束”(without prejudice)的基础上对这些提案进行研究,这意味着各国不会受制于研究的结果。尽管如此,显然,国际税收规则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在中国运营的企业,无论是“走出去”企业还是“引进来”企业,无论是高度数字化企业还是更为传统的企业,其全球有效税率、内部记录保存、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公司架构以及市场竞争力都会受到上述这些新规则的影响。OECD将在2月12日发布公开咨询文档,对该文档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以在3月13日召开公开咨询会前提出。鉴于公开文档中讨论的事项对未来具有深远影响,敦促中国相关企业详细研究该文档,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疑虑,以便在2020年的最终解决方案中得到体现或解决。毕马威也会对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保持密切关注。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四期,PDF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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